母親引誘幼子喝農藥 法院撤銷母親監護權泉州第一案
年僅4歲的小樂(化名),被母親阿英(化名)引誘喝下劇毒農藥“樂果”,差點喪命,阿英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刑。除此之外,在小樂父親阿劍(化名)申請下,她還被法院判決撤銷為小樂監護人的資格。
據悉,我國監護權撤銷制度于1987年成立,至今已有31年的歷史。此案也是撤銷母親監護權泉州第一案。
撤銷母親監護權泉州第一案 (姜貝 繪)
引誘幼子喝農藥 母親犯故意殺人罪
阿英住在洛江區,2016年9月4日,因家庭瑣事與丈夫阿劍發生爭吵,她產生自殺念頭并購買農藥“樂果”。
當晚7時許,阿英在家中二樓臥室內喝下農藥,并謊稱是可樂,誘騙小樂同時喝下農藥。
不久,家人發現異常,踹開反鎖的房門,趕緊將阿英母子送往醫院搶救。幸虧發現及時,母子得以脫險。
經家屬報警,阿英于2016年9月14日被警方抓獲。歸案后,阿英供述,當日因家庭瑣事與丈夫發生爭吵,便想喝農藥自盡,并“想把兒子一起帶走”。
洛江區法院審理認為,阿英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小樂死亡,仍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客觀上發生致使小樂喝下農藥的事實,該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綜合相關犯罪情節,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阿英有期徒刑三年。
判決生效后,阿英被送到福建省女子監獄服刑。
檢察機關釋法 父親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阿英的行為,對小樂的成長顯然不利。”洛江區檢察院介紹,該案也引起了上級檢察院的重視。
在省、市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部門指導下,洛江檢察院積極探索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檢察業務,針對該案系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檢察官以《關于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特別告知書》告知被害人阿劍有權向未成年人住所地、監護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為地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等相關事項,并對阿劍進行釋法說理。
今年3月9日,阿劍以經濟困難,不懂法律為由,向洛江檢察院遞交支持起訴申請書,請求檢察機關支持他向洛江區法院提起撤銷阿英監護人資格訴訟。洛江區檢察院經過認真審查后,于3月13日向洛江區法院送達《民事支持起訴意見書》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當日,洛江法院受理此案。在申請中,阿劍說,阿英作為監護人,故意誘騙被監護人小樂喝下農藥,已喪失作為小樂監護人的資格。小樂目前和他共同生活,他有監護能力,撤銷阿英監護人資格有利于保證小樂的身心健康成長。(記者 黃墩良 通訊員 賴雪瓊 賴昕晟 文/圖)
法官和檢察官來到監獄,充分聽取阿英的意見。
撤銷母親監護人資格 系泉州第一案
今年3月22日,洛江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奔赴福建省女子監獄,就撤銷阿英監護人資格一案支持起訴,檢察官和法官在監獄里與阿英見面,充分聽取她的意見。阿英表示,對阿劍的申請沒意見。
次日,洛江區法院作出撤銷阿英監護人資格的判決。
“監護人員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應的監護職責。但阿英作為監護人,故意誘騙被監護人小樂喝下致命的劇毒農藥,阿英的行為已嚴重損害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并構成犯罪。阿劍申請撤銷阿英監護人資格,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準許。”法官介紹。
記者了解到,該案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這也是我國監護權撤銷制度于1987年成立以來,泉州發生的首起撤銷監護權案件。
構建保護聯動機制 系統
“這是一起家庭悲劇,我們必須引以為戒。”經辦的檢察官說,厘清案件的背后,有助于警醒社會。
承辦檢察官通過走訪,發現阿英與阿劍系重組家庭,阿劍與前妻育有兩個女兒,他常年在外務工,家庭負擔較重,夫妻二人經常因家庭開支爭吵。
針對被害人小樂因母親的傷害行為產生恐懼心理,檢察機關聘請專業心理咨詢導師通過沙盤游戲對他進行心理干預,消除其心理負面影響,并依法主動啟動刑事被害人救助機制,發放救助金人民幣2000元用于后續心理治療。同時,檢察機關把被害人家庭列為“刺桐花聯系戶”,定期回訪掌握被害人小樂的心理動態。
記者搜索相關案例發現,因為家庭糾紛,引發的家庭悲劇的案件并不鮮見,進而波及尚未成年的孩子。如何盡量避免小樂的悲劇重演,確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洛江區檢察院在積極探索著,并邁出了重要一步。
記者了解到,日前,洛江區檢察院聯合區人民法院、洛江公安分局、共青團洛江區委員會、洛江區教育局、洛江區民政局、洛江區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會簽《關于建立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聯動機制的意見》,明確各成員單位要加強溝通協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實現未成年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有效銜接。
撤銷監護權有四大“難點”
“在中國人的傳統思想中,孩子是自己的私有財產,想怎么打罵就打罵。”一名資深法官說,但孩子不僅是父母的,也是國家的。當孩子的權利受到來自家庭的嚴重傷害時,政府就必須站出來對其進行保護。
《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的若干問題的意見》(簡稱《意見》)從2015年1月1日起實施。據媒體2017年8月19日報道,截至當時統計,全國有69起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被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其中,遺棄和拒不履行監護職責,強奸、性侵和猥褻,虐待和暴力傷害三類最為高發。69起案件大部分發生在《意見》實施后。
撤銷監護人資格制度曾被稱為“沉睡的制度”。時至2017年,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在很多省市仍極為罕見。
一名資深法官接受采訪時表示,“撤銷監護人監護資格”在現實中,操作起來,存在很大的難處。
發現難:這種案例往往涉及家庭隱私,加上“家丑不可外揚”的傳統觀念的影響,外人很難發現,若非監護人做得實在過分,引發他人或者社會關注,這類案件往往很難被外界所發現。
訴訟難:誰來作為主體提起訴訟?按照《意見》的規定,除了親屬外,還有社會組織,如村委會、民政局等,但現實中,親屬間基于親情關系,往往不愿意提起訴訟,不愿意介入這種家務事。但其他組織也有很多顧忌,不愿意作為主體來提起訴訟。
審理難:這類案件對證據的要求很高,在審理中也面臨著很大的難題——如何才能證明被監護人受到嚴重的侵害行為。可以看到,很多傷害持續很久,但往往因時間的關系沒了證據,加上孩子長期受到侵害,心理受到嚴重影響,也不愿意對外人訴說,因此法院更難以確定相關證據。
安置難:判決后,誰來安置孩子,這是難中之難。司法實踐中,父母被剝奪監護權后,有其他近親屬來擔任監護人,這樣有利于孩子的成長。但有些案件,若沒有近親屬來當監護人,孩子的安置及后續教育就成了一個很大的問題。(黃墩良)
誰可以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訴訟
“小樂這起案件中,他父親阿劍作為申請人,向法院提起申請撤銷阿英監護人資格訴訟。”該資深法官介紹,依據《意見》相關規定,還有其他申請人可以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訴訟: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三)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四)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那么如何理解監護侵害行為?該法官介紹,《意見》中所稱監護侵害行為,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以及不履行監護職責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為。“從該《意見》看,阿英的行為屬于不履行監護職責嚴重危害未成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黃墩良)
父母被剝奪監護權后 孩子如何安置
在一些案件中,父母均被剝奪監護權,那么如何安置孩子,才能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呢?
福建建達(泉州)律師所許進益律師說,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范圍是有順序先后之分的,《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許進益說,根據《意見》的規定,沒有合適人員和其他單位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由其所屬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這樣,就能保證未成年人有人監護,不至于流落街頭。” (黃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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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監護權第一案發生在仙游
莆田市仙游縣榜頭鎮梧店村村民林麗某(女)多次用菜刀割傷其年僅9歲的親生兒子林某,還經常讓林某挨餓。自2013年8月起,榜頭鎮人民政府、梧店村民委員會的干部及榜頭派出所的民警,多次對林麗某進行批評教育,但林麗某拒不悔改。
2014年5月,林麗某再次用菜刀割傷林某的后背、雙臂。6月13日,申請人梧店村民委員會以被申請人林麗某長期對林某實施虐待、嚴重影響林某的身心健康為由,向仙游縣人民法院請求依法撤銷林麗某對林某的監護人資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員會作為林某的監護人。仙游縣人民法院依照民法有關規定,判決撤銷被申請人林麗某對林某的監護人資格,并指定申請人梧店村民委員會擔任林某的監護人。
這是全國首例未成年人的監護權被撤銷的案例。該案的判決,在當時被稱之為“沉睡”28年的撤銷監護人制度的覺醒。(黃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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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孩子給盜竊團伙 救助站申請撤銷父母監護權
2017年6月2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作出裁決:支持申請人蚌埠市救助管理站的申請,撤銷湖南省道縣村民何某、李某夫婦對女兒妞妞(化名)的監護權,這也是全國首例異地撤銷監護權的案例。
為何異地撤銷親生父母的監護權?原來,年僅8歲的未成年人妞妞被親生父母以每年5萬元的租金“出租”給某盜竊團伙,被犯罪嫌疑人何某蓮帶往四處行竊。2016年6月20日,妞妞先后被何某蓮等人唆使,在蚌埠市禹會區、蚌山區溜進店內盜竊他人財物。后經公安機關偵破,犯罪嫌疑人于2016年6月23日在鄭州被抓獲,妞妞則因是未成年人被送到蚌埠市救助管理站。 (黃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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