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之母攜女離家16年 父親葬禮上母女突現(xiàn)身爭遺產(chǎn)

          2018-04-26 11:24:14 來源: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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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親拋下6歲兒子攜女離家16年 父親葬禮上母女突然來爭百萬遺產(chǎn)

          陳勇 梅建明 高峰

          家住江蘇宿遷耿車鎮(zhèn)的小伙子蔡冰(化名),遇到一件讓他傷心又煩惱的事。2000年,母親離開年幼的他和父親,從他生活中消失后,據(jù)他了解,母親到外地又與他人組成家庭并生育3個孩子。16年后的2016年年底,父親遭遇車禍身亡,早已淡出他記憶的母親出現(xiàn)在葬禮現(xiàn)場,提出分割父親遺產(chǎn)。遭拒后,2017年蔡母和姐姐將蔡冰起訴至法院。一審判決讓蔡冰無法接受,同時網(wǎng)絡上也有不少網(wǎng)友議論。

          紫牛新聞記者 陳勇 梅建明 高峰

          實習生 管筱

          家庭變故

          母親帶著姐姐離開了這個家

          那時他才6歲

          1987年底,家在四川的女子周某英經(jīng)媒人介紹,與宿遷市耿車鎮(zhèn)的青年男子蔡某俊相識,兩人不久后以夫妻名義生活。

          蔡冰告訴紫牛新聞記者,據(jù)他后來跟親人了解到的情況,父親和母親1987年在宿遷老家結婚時,確實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當時在農(nóng)村,既沒有舉行婚禮,也沒有領結婚證,這種現(xiàn)象很普遍。”蔡冰說,3年后的1990年姐姐出生,1994年自己來到這個世間。

          蔡冰說,上個世紀九十年代那會兒,只要能吃苦就能賺到錢,“我爸爸特別能吃苦,家庭條件在村里算是比較富裕的。”

          但蔡某俊常年在外打工掙錢,一年難得回家?guī)状危蚱薷星槁兊T诓瘫?歲那年,母親竟然帶著姐姐離家而去,這一消失就是16年。“我媽離開家時,把家里所有值錢的東西都變賣了,外面欠我家的賬也收回來,全部帶走了,大概有兩萬多元。”蔡冰對紫牛新聞記者說,對于父母感情方面的事情不便多說。母親離家之后,他家的生活一落千丈,他、父親和爺爺三人日子過得很艱難,而父親也一直沒有再娶,在爺爺去世后,父子倆相依為命。

          蔡冰說,當年父親得知母親帶著姐姐離家出走后,立即趕回宿遷老家,四處尋找,又趕到四川姥姥家尋找,被告知母親并沒有回四川。

          “小時候看到別人都有媽媽,而我沒有,心里就很難過,感覺被別人看不起,怕被別人嘲笑,性格就有點自閉。一直到現(xiàn)在,我都覺得有點心理陰影。”蔡冰向紫牛新聞記者表示,其實他一直很想念母親,但那不是他能夠選擇的。

          尷尬重逢

          父親葬禮上

          母親出現(xiàn)要跟他分父親遺產(chǎn)

          蔡冰告訴紫牛新聞記者,母親從2000年帶著姐姐離開家后,這16年來一直沒有跟父親或者他聯(lián)系過,更沒有回來看過他們,只是姐姐在2010年回來過兩次,住了一兩天就走了。

          對于母親為何離家出走,蔡冰說那時他才6歲,沒有太多印象,也沒有恨過母親,反倒是思念或者說是對母愛的渴望超越了這種恨。2016年底,蔡冰父親遭遇車禍去世,母親出現(xiàn)了,但她的舉動讓蔡冰潛意識里,開始由愛轉恨了。“她做出這樣的事,我真的,真的就有點恨她了。”蔡冰毫不掩飾地對紫牛新聞記者說,2016年12月份,父親去世時,蔡冰的堂哥通知了他姐姐,讓她來參加父親的葬禮,母親也跟著一起來了。

          “我跪在那兒給父親守靈的時候,她就過來和我談分錢的事。她直接說錢怎么分,要不要給你姐買套房子?要不要給我點錢?”蔡冰回憶稱,他當時沒有拒絕,后來母親又找他談過一次。蔡冰對母親說:“你就在這邊生活,我照顧你,我會養(yǎng)你。以后等我有了孩子,你也能幫著帶帶,這樣就挺好的,我也會給姐姐30萬首付買房。你都五六十歲了,拿錢也沒有多大用處。”但讓蔡冰失望的是,母親和姐姐都不愿意,說只要錢,要求分一大半,算起來七八十萬的樣子。

          2017年5月,蔡冰接到法院的傳票,母親和姐姐起訴他,要求分割父親的遺產(chǎn),共計要分77.5萬元。

          一審判決

          母親和姐姐共分得一半遺產(chǎn)

          紫牛新聞記者查詢宿遷市一審法院關于這一案件的判決書,顯示蔡冰的母親和姐姐均享有對于房屋拆遷款及蔡某俊死亡賠償金的財產(chǎn)分配權。

          判決書顯示,經(jīng)審理查明事實如下:原告周某英與案外人蔡某俊于1987年共同生活,1990年8月9日生育一女蔡某,1994年8月15日生育一子蔡某(即蔡冰)。2000年,原告周某英獨自帶原告蔡某離開宿遷到外地生活至今。

          法院判決被告蔡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給付原告周某英(即母親)拆遷款79466元、給付原告蔡某(即姐姐)拆遷款103999元;關于蔡某俊(即父親)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原告周某英應分得137800元,原告蔡某應分得206700元。而被告蔡冰應分得344500元,駁回原告周某英、蔡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根據(jù)判決,蔡冰的母親和姐姐分走了一半其父的遺產(chǎn)。

          紫牛新聞記者多次撥打蔡冰姐姐的電話,試圖了解她母親當年離家的原因和此次起訴的理由,但遺憾的是,對方多次掐斷電話。兩人的代理律師在電話中告訴紫牛新聞記者,目前案件還不是終審判決,現(xiàn)在不接受采訪。

          目前蔡冰已提起上訴。

          法院回應爭議

          遺產(chǎn)分配份額已照顧被告

          此案被公開后,一些網(wǎng)友對此議論紛紛。宿遷市宿城區(qū)人民法院在4月21日發(fā)布了一份關于此案審理情況的通報,涉及幾個核心問題:

          關于原告周某英與蔡某俊是否存在事實婚姻關系問題,法院引用法律規(guī)定,認定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已構成事實婚姻,原告周某英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提起民事訴訟。

          關于周某英是否存在違法重婚的問題。法院調查認為,周某英的戶籍至今仍在宿遷,而被告蔡冰亦未提供周某英與他人的結婚證或周某英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等相關證據(jù)。被告蔡冰為證明周某英重婚提供了居委會的證明一份,載明“周某英與王某某于2000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十幾年生育三名子女”。僅憑該書面證明不足以認定周某英存在重婚的違法犯罪行為。如周某英存在重婚行為,也是其后面的“婚姻”無效。

          關于原被告就蔡某俊遺產(chǎn)、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應如何進行分配問題,法院解釋稱,蔡某俊生前未留有遺囑,原被告雙方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原告周某英、蔡某自2000年離開宿遷至今,而被告蔡冰自小與蔡某俊共同生活,其生活緊密程度遠遠高于二原告,故在分配遺產(chǎn)、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時,被告蔡冰可以多分。本院酌定原告周某英分得20%,原告蔡女分得30%,被告蔡冰分得50%。

          傷心的被告

          “18年沒關心過我,一來就談錢”

          “這18年來,她們從來沒有關心過我,也從來沒有找我正經(jīng)談過話,我們的感情淡得只有血緣關系了。那會兒我還沒有從父親去世的陰影里走出來,她們一找我就是談錢,我真的很傷心。”蔡冰說,他聘請了律師,一起進行了一番調查,發(fā)現(xiàn)母親在2000年棄家離他而去后,轉而到了安徽渦陽縣,跟一名姓王的人生活在一起,又先后生育了3個孩子。

          在法庭上,蔡冰認為,母親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及拆遷款不應得到支持,早在2000年她就沒再跟父親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過,也沒有盡到夫妻間相互扶持的義務,且母親離開宿遷與別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生育3個子女,財產(chǎn)完全歸各自所有,母親不應該分得死亡賠償金;此外,對于姐姐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拆遷款的要求,法院也不應予以支持。

          蔡冰認為,死亡賠償金是賠償給死者近親屬的,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全部由自己所有,因為父親的去世只給自己造成了精神上的損害,并沒有給母親和姐姐造成精神上的損害,她們對父親沒有絲毫的情感。“母親從小對我沒有一點照顧,對父親、對這個家沒有貢獻,也沒有承擔一點責任,她憑什么來分這個錢?我可以適當和姐姐分這個錢,但不是以這種方式。”

          法學探討

          不再共同生活

          事實婚姻還存在?

          此案被傳至網(wǎng)絡后,其中涉及到的一個法律并未明確規(guī)定的問題也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注意: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經(jīng)構成的事實婚姻,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認定事實婚姻關系已經(jīng)不存在?

          龍圖法律研究院研究員、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博士、中山大學民法學博士后、司考民法授課名師韓祥波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出臺是認定事實婚姻的分水嶺。如果事實婚姻發(fā)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按照《婚姻法解釋(一)》,可以到法院以起訴離婚的方式來結束事實婚姻關系,但如果沒有通過起訴離婚,這個事實婚姻是不是永遠存在下去?目前在我國的法律當中并沒有明確的依據(jù)。

          既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是認定夫妻關系構成事實婚姻的基礎,那么,沒有了共同生活的事實,是否應當認定事實婚姻關系存在就值得討論。在本案中,由于周與蔡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的事實發(fā)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這是法院認定周與蔡存在事實婚姻的根據(jù),但是,周某英在2000年時,已經(jīng)離家出走,長達十幾年沒有與蔡某俊共同生活。

          蔡冰雖然舉證了其母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但證據(jù)未能被法院采納,法院也在通報中陳述了理由,那么蔡冰應該完善這個證據(jù)。

          如果蔡冰能提供法律認可的證據(jù),證明其母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生育了其他子女,說明她已經(jīng)主動結束了與蔡某俊的事實婚姻。既然沒有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被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就應當消滅。否則,在沒有提起訴訟離婚的情況下,事實婚姻關系就只有開始,沒有結束,只要人還活著,只要曾經(jīng)構成過事實婚姻,婚姻關系就永久存在,這顯然是缺少正當性的。在法律適用中,要關注形式的推理,但當這種推理違背常理之時,就應當考慮制度的目的,否則,法律就會嚴重脫離生活。

          [責任編輯:黃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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