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一名離職員工與老東家“競爭” 被判賠10萬元

          2018-05-23 09:50:43 來源: 臺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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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老東家“競爭”,被判賠10萬

          離職可以,但別忘了和老東家還有個競業限制的約定!近日,同安區一名離職員工就因為違反競業限制約定,離職后與人攜手開公司與老東家競爭,結果被法院判決賠償10萬元給老東家。

          法官提醒說,如果勞動者在離職后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入職用人單位的競爭對手單位,或自行成立同類競爭企業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員工離職后 開公司與老東家競爭

          李先生原本是廈門一家紙業公司的員工,他于2012年入職紙業公司,從事管理工作。入職時,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約定李先生在雙方勞動關系結束后,兩年內不得與紙業公司“形成競爭關系”,包括李先生本人或者幫助他人從事有競爭性的工作。否則,李先生就要賠償紙業公司違約金100000元。

          后來,李先生于2016年離職。2016年12月2日,李先生與案外人合資在廈門也設立了紙業包裝制品公司。

          紙業公司得知此消息后,認為李先生的行為違背了競業限制的約定。為此,紙業公司提起勞動仲裁,請求裁決李先生支付違約金100000元。

          隨后,同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裁令李先生一次性支付紙業公司違約金100000元。裁決作出后,李先生不服,又向同安法院提起訴訟。

          因違反約定 員工被判賠償10萬元

          近日,同安法院開庭審理這起與競業限制有關的糾紛。經審理,法院一審認為,李先生與紙業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而且,合同內容涵蓋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商業秘密和競業禁止乃至出資購房等特殊福利待遇,并非格式合同。

          但是,李先生在離職后與他人設立紙業包裝公司,新設立的包裝公司與紙業公司的經營范圍均涵蓋紙制造、紙制品制造,存在行業交叉及經營范圍的重合,二者形成行業競爭關系,李先生在經營過程中勢必利用其在紙業公司擔任管理職位期間所獲悉的客戶信息、技術資料等商業秘密為新設立的公司獲取利益。因此,李先生應依法向紙業公司承擔競業限制違約責任。

          最終,同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原告李先生應支付被告紙業公司競業限制違約金100000元。

          法官提醒

          離職,別忘了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

          法官提醒說,我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也可以單獨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予勞動者補償金。

          勞動者在離職后,除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依約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外,自身也應依約、誠信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不得在與原用人單位存在競爭關系的企業就職,亦不能自行成立競爭企業。否則,就要依據法律規定及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黃姍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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