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加大“醫托”打擊力度 關停違規醫療機構
《重拳出擊 嚴打“醫托”》
泉州網6月4日訊(記者 蘇凱芳 王麗虹)近日,泉州晚報報道了鯉城公安分局摧毀一“醫托”團伙,抓獲包括主犯陳某高在內的13名團伙成員。昨日,記者獲悉,近年來,我市各級衛計部門都加大了對“醫托”行為的打擊力度,多家雇傭“醫托”的醫療機構被關停。衛計部門提醒廣大市民,要自覺抵制和防范“醫托”,要到正規醫療機構就診,以免上當受騙。
從重從嚴處理雇傭“醫托”行為
據悉,今年5月31日,泉州市衛計委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打擊“醫托”違法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市衛計委相關工作人員表示,“醫托”行為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嚴重擾亂醫療服務市場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出臺《通知》的目的是為了整頓和規范醫療服務市場秩序,維護群眾的健康權益。
據悉,《通知》要求,各醫院安保職能部門要主動作為,加大對臨床科室的巡查力度,特別是婦產科、泌尿外科、醫院門口、停車場等重點區域。要發揮物防技防設備作用,定期排査門診區域非正常就診人群,有條件的醫院可引入人臉識別攝像設備,提高自動識別能力,重點排查可疑人物。要建立相應績效考核機制,將打擊“醫托”違法行為工作納入醫院內部績效考核指標,有效調動安保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定期梳理分析接到的投訴舉報信息,發現涉嫌“醫托”詐騙案件線索的,及時匯總通報公安機關。
此外,各縣(市、區)衛計部門要認真履行醫療監管工作職責,將涉嫌雇傭“醫托”的醫療機構作為重點監督對象,加強監督檢查頻次,嚴肅查處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違法違規執業行為。對雇傭“醫托”的醫療機構和相關醫務人員,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建立健全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等制度,與醫療機構校驗審批、醫師考校評價等事項掛鉤。對于查處雇傭“醫托”的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違法行為,要從重從嚴處理,直至吊銷執業許可證和醫師注冊證。
多家違規醫療機構被關停
鯉城區衛計局醫政股相關負責人介紹,對于醫療機構雇傭“醫托”行為,一旦接到群眾舉報,該局均高度重視,及時介入調查處理。去年10月,轄區一家私立醫療機構被舉報有雇傭“醫托”行為,鯉城區衛計局衛生監督所執法人員前往調查后發現,該私立醫療機構同時還存在其他違規行為,因此對該醫療機構作出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行政處罰,該醫療機構被直接關停。
據介紹,近年來,豐澤區高度重視群眾投訴舉報情況,積極收集反映涉嫌“醫托”情況的信息,采集相關診療病歷、診療費用憑證,進一步掌握“醫托”線索,安排專案組工作人員對群眾投訴情況進行暗訪摸排和現場監督檢查,及時將相關線索移送公安部門。同時,該區衛計局對涉嫌“醫托”行為的醫療機構負責人進行約談,加大群眾反映涉嫌存在“醫托”行為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頻次,對上述醫療機構從許可診療范圍、醫療從業人員資質、醫療廢棄物處置等方面進行全方位監管。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立案查處,并依法從重、從嚴處罰。
2017年以來,豐澤區已對涉嫌雇傭“醫托”的醫療機構立案查處4起,其中2家民營醫療機構因存在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超范圍執業等違法行為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處沒收非法所得和罰款3.3萬元,1家民營醫療機構被罰款8000元并不良執業行為記分25分、暫緩校驗2個月,1家民營醫療機構因涉嫌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和超范圍執業目前正在立案調查。
構建多部門協作打擊機制
豐澤區衛生監督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現有衛生計生行政法律法規沒有相關的條款對“醫托”行為作出明確處罰,衛計行政執法中常處在尷尬的境地。醫療機構雇傭“醫托”,擾亂正常醫療秩序屬于不良執業行為,可依據《福建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暫行辦法》對該機構記分。此外,“醫托”牟利的過程涉及公安、工商、物價、衛計等部門,打擊“醫托”需要構建切實有效的多部門協作機制。
據該負責人介紹,和其實施“醫托”行為所獲得的收益相比,當前“醫托”的違法成本過低,難以起到威懾作用,使得很多“醫托”在被處罰后又重操舊業。
此外,如果您此前被“醫托”誘騙,請向鯉城公安分局治安大隊或金龍派出所報案,報警電話0595—68269610、22202291,或直接與徐警官13599298338聯系。今后,廣大市民群眾如果被“醫托”誘騙或發現“醫托”線索,可及時向當地公安或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投訴或舉報。
詐騙金額較大的涉嫌犯詐騙罪
泉中律師事務所張倩雯律師表示,“醫托”詐騙金額較大或情節惡劣,將患者介紹到沒有資質的“黑門診”,則涉嫌構成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張律師稱,除根據侵犯財產數額外,法院還會根據犯罪的其他具體情節、危害后果以及詐騙罪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等,進行全面分析,正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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