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14歲時與他人用腰帶勒死女司機 7年后自首獲刑8年

          2018-06-16 09:25:59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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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劫殺女司機 7年后自首獲刑8年

          14歲時與他人用腰帶勒死女黑車司機,自首后促成同案犯歸案;同案犯被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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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劫殺女司機的侯某(左)和沈強在法院受審。二中院一審判決侯某死緩,沈強有期徒刑8年。二中院供圖

          2010年,時年14歲的沈強伙同剛滿18歲的侯某等人以租車為名,在搭乘何某的轎車時將其暴力殺害,搶得手機及500余元財物后棄車逃跑。由于現場證據缺失,嫌疑人一直未能受到法律制裁。

          去年5月8日,沈強主動投案交代了當年劫殺女司機的事實,并促成侯某歸案。新京報記者昨日了解到,今年6月13日,北京市二中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以搶劫罪判處侯某死刑緩期執行,作案時未成年并在7年后自首的沈強因搶劫罪被判處8年有期徒刑。

          女司機被劫殺 因缺證據嫌犯獲釋

          2010年3月24日下午3點左右,北京市大興警方接到報警,亦莊附近某小區發現一輛黑色比亞迪轎車,車內仰臥著一具女尸。

          經鑒定,死者死亡時間在兩天前,系受鈍性外力作用導致窒息性死亡。轎車車門為關閉狀態,但沒有鎖,警方在該車門窗處分別提取了6組指紋。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34歲的死者何女士自四川老家來京后,做保姆、開超市還貸款買了房,案發前半年何某拿駕照,開黑車接活還房貸。

          根據指紋比對,比亞迪轎車上提取的指紋與在廣東的侯某的指紋吻合。

          2013年8月21日,偵查人員在廣東省東莞市虎門鎮則徐社區新河畔大排檔門口將侯某抓獲。侯某對搶劫殺害何某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供述稱還有王某一同作案。但警方發現,案發時王某遠在河北省邯鄲市臨漳縣臨漳鎮,沒有作案時間。

          因只有口供而無其他證據,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于2014年8月31日對侯某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同年9月2日,侯某獲釋,案件也就此中斷。

          另一疑犯自首 案件“塵埃落定”

          去年5月8日早上6點,22歲的沈強來到北京市朝陽區新源里派出所投案自首。在一個網吧擔任網管的沈強對民警說,其和侯某搶了一輛黑出租,殺了女司機。

          13歲就來北京打工的沈強供述,事發時他只有14歲,剛剛辭職,認識了同樣不想工作的侯某,并兩人商量去“搞點錢”。“搞點錢的意思就是去搶劫。”沈強告訴警方,他和侯某前往北京西站打算搶黑車司機,并且商定如司機反抗就用腰帶勒。

          案發當晚,兩人在車站廣場附近等了很長時間,最終注意到了正在攬活的何女士。

          沈強回憶,凌晨一兩點鐘,女司機開車行駛到亦莊地區,侯某讓何女士停車,掏出刀讓其交錢,在何女士喊叫時,侯某和他用腰帶勒住對方的脖子,直至何女士不再掙扎。

          沈強說,他摔碎了車上的導航儀,翻出500元和一枚戒指,“但戒指是銅的,干這么大的事兒才拿到這么點錢,我們覺得丟人,后來沒再聯系過”。

          沈強的投案,印證了侯某此前的供述,也使這起案件最終“塵埃落定”。去年8月12日,被通緝的侯某在廣東省東莞市再次歸案。

          少年潛逃7年 稱被同一噩夢折磨

          今年4月26日上午10點,北京二中院開庭審理侯某、沈強搶劫案。

          此案開庭時,何女士72歲的母親來到法庭,老人向兩名被告人提出要求共計賠償180余萬元。何母稱,女兒出事后為等待兇手歸案,她和老伴為此案在北京呆了8年,夫婦倆一直以撿廢品為生。

          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君永律師事務所律師杜福海為沈強辯護。

          杜福海告訴新京報記者,在看守所會見時沈強說,潛逃的7年時間里,他經常做同一個噩夢,“夢里一個女人說,你為什么還不去自首?”巨大的心理壓力最終促使沈強投案自首。

          侯某和沈強受審時均表示認罪和后悔,并對被害人家屬表示道歉。鑒于案發時沈強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公訴方建議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沈強個人成長經歷極其特殊,希望法院考慮其經濟困難的現實處境,酌情從輕或減輕量刑。”杜福海介紹,沈強小學時輟學,11歲進工廠打工、做反串演員;2008年,12歲的沈強開始輾轉于北京和天津,以打工為生。

          【判決】

          自首者被判8年 同案犯判死緩

          二中院審理查明,2010年3月22日晚,被告人侯某、沈強伙同他人(另案處理)經預謀搶劫后,以租車為名搭乘被害人何某駕駛的黑色比亞迪牌轎車,當行至北京市大興區亦莊鎮某小區附近時,侯某沈強用腰帶猛勒何某頸部,致何某機械性窒息死亡。侯某沈強等人搶得何某的手機及人民幣500余元等財物后棄車逃離現場。

          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侯某被抓獲歸案,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14年8月31日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決定不起訴,后于同年9月2日釋放。2017年5月8日,被告人沈強向公安機關投案,同年8月12日,被告人侯某被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共同犯罪中積極參與,并非起次要或輔助作用,不應認定為從犯,沈強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侯某和沈強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致人死亡,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侯某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鑒于侯某在第一次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第二次歸案后雖推卸罪責但當庭亦認罪,并表示以自己全部積蓄退賠被害人家屬,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不立即執行。

          沈強犯罪時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且沈強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予減輕處罰。

          法院根據侯某與沈強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以搶劫罪判處侯某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全部個人財產;以搶劫罪判處沈強有期徒刑8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并處罰金16000元。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王巍

           

           

          [責任編輯: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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