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萬喜“詐騙案”32年后被改判無罪 已申請國家賠償
2018-07-17 11:26:29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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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萬喜“詐騙案” 32年后最高法改判無罪
因周轉資金販賣橘子獲刑;為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的第一起刑事再審案件
耿萬喜向記者展示申訴材料。本版攝影/新京報記者 高敏
2018年6月5日下午2點半,位于南京市浦珠北路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下稱“三巡”)全程直播了耿萬喜詐騙案再審開庭。申訴人耿萬喜穿著灰白色的外套和襯衣參加了庭審。兩個多小時后,他被審判長宣判無罪。
1986年10月7日,耿萬喜因犯詐騙罪被江蘇省鹽城市濱海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上訴后,鹽城市中級法院維持原判。
如今,68歲的耿萬喜頭發灰白。耿案是三巡自2016年12月正式掛牌以來,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的第一起刑事再審案件。
而在耿案再審宣判的前后兩周內,物美集團創始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案再審,并由最高法院宣判無罪;科龍電器原董事長顧雛軍等人虛報注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案在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再審開庭。
宣判當天,耿萬喜就從三巡所在的南京回到濱海。一進家門,他就痛痛快快洗了個澡,“想把以前的誤解全部洗清,整個人都輕松了。”
耿萬喜位于濱海的家。被宣告無罪后,耿萬喜回家痛痛快快洗了個澡。
“利用別人的資金做生意”
1982年,民營經濟正就著改革開放的浪潮漸漸興起。32歲的耿萬喜趕上了這波潮流,在濱海老家開了一家“東平貨鋪”,零售水果煙酒和日用品。貨鋪生意很好,最多時一個月能賺300元。
到阜寧縣進貨時,耿萬喜結識了阜寧縣綜合貿易服務部(下稱“阜寧服務部”)經理田兵。田兵看中耿萬喜的生意頭腦和人脈,邀耿到阜寧服務部做副經理兼會計,耿萬喜應允了,將東平貨鋪交給二弟耿萬元經營,也偶爾照顧著小店的生意。
1985年,阜寧服務部、東平貨鋪分別與四川省江津縣果品公司(下稱“江津果品”)簽訂了橘子訂購合同,各購50噸,價款各3萬。耿萬喜稱,以東平貨鋪名義訂購的50噸,實際也是為阜寧服務部買的。“因為當年一家公司只能獲批一節火車皮。要想運100噸橘子,需要兩節。”
為進一步了解相關事實,新京報記者聯系到田兵,但田兵婉拒了采訪。
1985年10月17日,阜寧服務部把借到的3萬元打給江津果品,當作50噸橘子的貨款。田兵、耿萬喜本打算賣完這批再付剩下的3萬,另外50噸橘子也等到那時再拿貨。但一個意外的機會,讓他們又“找到”了3萬元。
當年10月下旬,田兵與阜寧服務部業務員、耿萬喜的三弟耿萬山前往四川買貨時發現,江津果品的橘子罐頭也很便宜。耿萬喜聽說后,將消息透露給曾多次合作的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下稱“濱海土產”)。后者決定請阜寧服務部幫忙,從江津果品代購3萬元的橘子罐頭,并把貨款直接打給了江津果品。
與此同時,濱海土產還給耿萬喜開出兩張空白介紹信,由他寄給了在江津的田兵、耿萬山。在耿萬喜的授意下,田兵、耿萬山填寫介紹信時稱濱海土產的3萬元是要購買橘子,而非橘子罐頭。二人還打算在濱海土產不知情的情況下,為橘子罐頭辦理托收。
上世紀80年代,托收是國企才能享受的結算特權:可在收到貨物的兩周內付款。耿萬喜心里打了個小算盤,計劃利用這個時間差,先用濱海土產的本金買橘子,然后迅速賣掉,再用賣橘子的錢支付橘子罐頭的貨款。
但濱海土產的貨款匯出后,橘子罐頭卻漲價了,且供不應求。濱海土產得知后決定“不要了”,要求耿萬喜等人退錢。
此時的耿萬喜仍心存僥幸。結合橘子的運輸、銷售時間以及低溫是否會把橘子凍壞等因素,他定下了一個時間點:11月20日。如果此前把橘子發回江蘇,3萬元仍可利用;如果不行,就給濱海土產退錢。
但由于當時四川控制橘子銷售,阜寧服務部與東平貨鋪均只能購買到原計劃一半的橘子,加上天氣原因,橘子爛得嚴重,耿萬山將東平貨鋪的橘子押到火車站后,發現爛得嚴重就決定不發該貨,導致生意虧本。3萬元也沒退回來,濱海土產開始向阜寧服務部催收欠款。
為了還上這3萬塊,耿萬喜將阜寧服務部賣橘子得來的10500元轉給了濱海土產,阜寧服務部又還了9000元。
剩下的10500元多次索要未果,濱海土產將阜寧服務部訴至法院。1986年3月,濱海縣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雙方協議由阜寧服務部用價值10544元的白酒抵還貨款,賬目兩清。
6月5日,耿萬喜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再審開庭。最高法院供圖
貨款糾紛反轉變成“詐騙罪”
耿萬喜以為,賠過白酒,這場貨款糾紛就此了結。但兩個月后,濱海縣檢察院的一名檢察官找到了阜寧服務部。“他說我騙了濱海土產3萬塊拿去自己做生意了,構成了詐騙罪。”濱海縣檢察院對案件進行了偵查、起訴,對耿萬喜批捕。
之所以將責任歸到耿萬喜頭上,“是因為3萬塊貨款是耿萬喜談的,直接導致事情發生的人被認為是耿萬喜。”耿萬喜后來的申訴律師陳乃柏分析。
1986年10月7日,濱海法院做出一審判決,稱耿萬喜犯詐騙罪。判決中寫道,耿以給濱海土產代購橘子罐頭為由,將該公司3萬元巨款騙到江津果品,作為自己販賣橘子的資金。由于濱海土產為國營企業,耿萬喜還被扣上了“騙取國家資金”的帽子。最終,他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但耿萬喜認為:“我沒騙錢,只是想用國有單位的錢做生意,是一種經營之道。”他想不通,3萬塊錢里自己一分錢都沒摸到,怎么就成了詐騙犯?
上訴后,耿萬喜并沒得到他想要的結果。1986年11月24日,鹽城中院做出終審裁定:“事實清楚,經審無訛”,維持原判。
在陳乃柏看來,耿案由濱海檢察院偵查,程序上有問題。依據1979年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詐騙案應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而非檢察機關。
對此,出庭檢察員在再審開庭時表示,因本案涉及集體企業工作人員和集體財產流失,檢察機關根據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瀆職罪以及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和決定是否提起公訴”的規定,對本案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并無不當。
1987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顯示,1986年初,針對過去兩年經濟犯罪猖獗的狀況,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機關要把打擊經濟犯罪作為主要任務,“爭取用一年左右的時間把經濟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壓下去”。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認為,耿萬喜案在事實認定上沒有太大問題,“他主觀上是有錯誤的”。而結合80年代中期嚴打經濟犯罪的背景,被判詐騙罪可能問題不大。“但是按照現在的標準,肯定定不了詐騙。”阮齊林說。
一份申訴駁回通知書送了24年
從1987年初起,耿萬喜在位于鹽城大豐縣的江蘇省第二勞改支隊度過了4年多。他每半年給鹽城市和江蘇省的法院、檢察院、政法委寄一次申訴材料,包括最高法都寄過,“但一直沒有收到回應。”
1990年9月,耿萬喜因表現良好,提前6個月假釋出獄,在濱海縣城租了一套房子。原本,他想重新做起水果批發的生意,但因為詐騙罪的罪名,沒人愿意與他進行大規模的合作。“大家都以為我是騙錢的。”
他至今記得1992年的一次經歷。當時,他剛從外地進了一批橘子,就被工商所的人找上門,大庭廣眾之下被質問有沒有執照、假釋期有沒有結束。很快,消息就在小縣城傳遍了:耿萬喜坐過牢。
從那時起,耿萬喜又開始往鹽城、南京跑,法院、信訪部門都找過。他不愿頂著詐騙犯的帽子做生意,“還是要先解決自己的清白問題。”
從1992年跑到2009年,耿萬喜的申訴一直沒有進展。直到2009年夏天,他花120元買了一張長途車的臥鋪票,躺了一整晚,第一次從濱海到了北京。那一次,他把自己的材料遞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通知他找江蘇高院,江蘇高院又通知他找鹽城中院,“但是到了鹽城中院又一直往后拖,”耿萬喜說。
在陳乃柏看來,耿萬喜申訴不成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不熟悉法律程序。“(因為他之前到鹽城中院申訴過)應該拿著鹽城中院的申訴駁回通知書去更高層級的法院申訴。”陳乃柏說,依據2012年刑訴法司法解釋,申訴人申訴時已經過法院復查的,應當附有申訴駁回通知書。
但耿萬喜手中,始終沒有這一紙申訴駁回通知書,申訴就很難往下走。
2014年6月,在多年尋找與索要后,耿萬喜抱著必須要拿到的決心再次來到鹽城中院。他記得,鹽城中院當時回復稱“你回去,濱海法院會給你交代”。幾天后,耿萬喜真的從濱海法院拿到了鹽城中院的申訴駁回通知書。通知書上的落款時間為1990年7月6日。
2018年6月15日,新京報記者就通知書的送達時間為何長達24年聯系了鹽城中院。該院未接受采訪。
江蘇高院再次駁回申訴
有了這張通知書,江蘇高院于2014年11月受理了耿萬喜的申訴,并于一個月后做出駁回申訴的決定。2015年3月,耿萬喜繼續向最高法院申訴。
最高法院立案庭受理申訴后認為存在錯判可能,專門前往鹽城閱卷,并進一步調卷審查。經審查,最高法院認為“原判認定被告人耿萬喜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指令江蘇高院再審。
申訴多年,這是耿萬喜第一次收到來自司法系統的正面反饋。陳乃柏也認為,有了最高法院的再審決定,翻案很有把握。
2016年12月1日,耿萬喜案在江蘇高院再審開庭。江蘇高院刑事裁定書顯示,法庭上,江蘇省檢察院出庭意見認為,濱海土產的3萬元貨款已經償還,且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耿萬喜對3萬元貨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聽到這里,耿萬喜和陳乃柏都認為這次“應該穩了”。
不料4個月后,江蘇高院做出裁定:駁回申訴,維持原判。
對此,阮齊林表示,高級法院再審的案子要想翻盤,通常要有嚴重的事實錯誤或者發現了新證據。而耿萬喜案不具備上述兩點,因此被駁回了申訴。
“接下來怎么弄咧?”耿萬喜蒙了。他怎么也沒想到,最高法院都下令重審了,檢察院都認為證據不充分了,申訴怎么還能被駁回?
他經歷了多年來“最崩潰”的一段日子,情緒低落,亂發脾氣。他知道很多人在背后議論以后再申訴會更難,他的心“一直往下沉”。
陳乃柏比耿萬喜淡定,他說最高法院的再審意見說明了他們的態度,對我們有利。他主張再次向最高法院申訴:“這么遠的路都走過來了,還沒到死胡同,還有最后一點路,為什么就不肯走了呢?”
2017年7月初,耿萬喜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遞交了申訴材料。7月7日,三巡對耿萬喜案立案復查。
據新京報記者了解,復查時,三巡調取了包括江蘇高院再審卷在內的全部卷宗。審查后認為,該案符合刑訴法規定的啟動再審條件。考慮到本案被江蘇高院再審維持過一次,遂決定由最高法院提審。
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
2018年6月5日,耿萬喜和陳乃柏從濱海來到了南京的三巡,再審法庭的旁聽席上坐滿了人。
據了解,為公開透明審理此案,確保庭審效果,合議庭經庭前征求檢辯雙方同意后,通過PPT的方式展示了在案的主要證據,并逐一聽取了檢辯雙方意見。檢察員認為,耿萬喜在客觀上沒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主觀上沒有詐騙的故意和非法占有濱海土產貨款的目的,后果上沒有實際控制貨款且積極進行了補救。
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庭審,法庭認為耿萬喜在交易過程中夸大了自己的履約能力,且擅自將貨款挪作他用,具有一定過錯。但挪用資金用于非合同目的的行為“屬于資金周轉的一種方式,應承擔民事違約責任,不屬于刑法上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即使根據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耿萬喜的行為也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最終,最高法院當庭宣判耿萬喜無罪。
從南京回到濱海后,耿萬喜找到附近的派出所,把戶口本遷入地一欄的“勞改隊”抹去了。“原來是勞改釋放犯,現在我是正常公民了。”耿萬喜說。
“給他平反與近期中央強調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涉產權案件,平等保護產權的時代背景應有一定關系。”阮齊林告訴新京報記者,早在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就發布《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要求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2017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又發布了《關于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
就在耿萬喜案再審前后兩周,另外幾起典型案件也有了新進展。5月31日,最高法院再審了物美集團創始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案,并改判張文中無罪。6月13日至14日,一巡再審了顧雛軍等虛報注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案,并全程直播。
“幾個案子聯系起來看,耿萬喜案并不是孤立的,涉及了刑事犯罪和經濟糾紛的邊界問題。”阮齊林說,當年,這幾起經濟糾紛的當事人均以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判決。如今,司法機關通過幾起案件的再審,強調了對民營企業家和產權的保護。
6月27日,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有關法官對新京報記者表示,“耿萬喜案的再審開庭和當庭宣判,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糾錯的堅定決心,是人民法院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妥善處理歷史老案,依法保護產權的典型案例。”
日前,耿萬喜已向鹽城中院申請了國家賠償,鹽城
新京報記者 高敏 實習生 鄭潔 江蘇鹽城、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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