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一對夫婦閃婚后閃離 女方索賠精神損失費
2018-08-21 11:59:54 來源: 海峽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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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戀人,相識三月就登記結婚,結婚后又鬧離婚。這種情況,30萬元的彩禮該不該退?
近日,思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因“彩禮”引發的官司。法庭之上,女方起訴離婚并索賠15萬元“精神損失費”,男方則要求返還30萬元彩禮。
男方說,如果女方執意要離就要返還彩禮。女方卻說,她沒有收到彩禮,而且她為了對方墮胎,在這段失敗的婚姻中,身體和心理均受到了巨大創傷,因此對方還要賠償精神損失費。
遭遇:結婚后鬧離婚,男方要求還彩禮
這對夫妻同齡,今年都是31歲,丈夫王先生家住思明區,妻子曉月(化名)是山東人。
他們二人自由戀愛三個月后,于2017年1月18日在思明區民政局登記結婚,隨后舉辦了婚禮。婚后,妻子在福州工作,丈夫在內蒙古工作。
結婚后不久,妻子就懷孕了,但是,雙方在廈門共同生活期間經常發生爭吵,從去年4月開始雙方就分居了。
據妻子曉月說,婚后,丈夫表現出多疑、花心、嗜酒、冷血的習性,雙方爭吵不斷,感情已徹底破裂。而且,他長期對有孕在身的妻子不管不顧,她懷孕后每天都在抑郁和不安中度過。因為心灰意冷,去年5月曉月回到老家,并在當地醫院做了終止妊娠的手術,手術花費3708.55元。
墮胎之后,曉月向思明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不過,第一次起訴離婚,雙方經調解不離婚,曉月同意給予王先生六個月的時間改善夫妻感情。然而,此后雙方仍處于分居狀態。
近日,曉月第二次向思明法院起訴離婚。
焦點1
15萬元精神損失,男方該不該賠?
此次起訴,曉月除了訴求離婚,還請求法院判令王先生賠償她終止妊娠醫療費 3708元和精神損害賠償金150000元。
曉月說,在這段失敗的婚姻中,她在生理和心理上均受到了巨大創傷。她作為孕婦,因對婚姻心灰意冷而接受終止妊娠手術。丈夫對她實施了“冷暴力”,應該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
面對妻子的離婚和索賠訴求,被告王先生答辯說,雙方之間的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他不同意離婚。
王先生說,婚后,男方不論在感情上還是物質上,都努力地為經營這個小家庭而付出,按照女方要求籌辦婚禮,答應女方提出的30萬元彩禮要求。而且,為了償還籌備婚禮和彩禮的借款,被告更是遠到他鄉積極創業。
王先生還說,終止妊娠是女方單方面的意思,他并不知情,因此這筆醫療費用不應該由王先生負擔。他也不是婚姻中的過錯方,女方主張損害賠償于法無據。
焦點2
30萬元彩禮,女方要不要返還?
王先生還提出,雙方結婚三個月后,女方就離開男方家里,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短,而且為了置辦女方提出的彩禮,男方大量舉債,導致如今生活困難,因此,他請求法院判令妻子返還30萬元彩禮。
“我們還有70萬元的夫妻共同債務。”王先生還說,如果妻子堅持要離婚,這70萬元的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面對王先生提出的“返還彩禮”和“共擔債務”,曉月表示,自己沒有收到王先生的30萬元彩禮,也不知道這筆70萬元債務的存在。因此,她無法返還30萬元,更不應該共同承擔70萬元的債務。
判決:男方無須賠精神損失,女方也不用退彩禮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準予曉月與王先生離婚。不過,法院沒有支持王先生要求返還彩禮的訴求,也判決駁回了曉月索賠精神損失費的訴求。
針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是自愿接受終止妊娠手術,其要求被告支付妊娠醫療費的訴求,于法無據。原告主張被告對其實施冷暴力,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而且不屬于婚姻法規定的損害賠償情形,因此,原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針對王先生主張妻子應返還30萬元彩禮的意見,法院認為,首先,女方提出未收到該彩禮;其次,暫且擱置彩禮是否收到的爭議不論,鑒于雙方婚姻是具有感情基礎的結合,婚后也有共同生活并曾孕育生命,接受終止妊娠手術雖系女方自愿,但王先生亦具有相當責任。因此,本案不屬于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王先生要求返還彩禮,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王先生主張的70萬元夫妻共同債務,法院認為,王先生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存在這筆共同債務,而且這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不宜在本案直接予以認定和處理,如案外債權人欲主張權利,可自行起訴解決。
律師說法
哪些情況能退彩禮?
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律師說,彩禮在我國民間婚俗中由來已久,也是結婚過程中家庭的一項重大開支。對于持續時間較短的婚姻而言,彩禮的返還問題有法可依。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的,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二)、(三)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返還彩禮的問題,除了結合上述司法解釋所列的幾個參考條件,還可以把以下因素作為判決的考量依據:(一)彩禮的實際用途;(二)婚姻存續期間的長短;(三)離婚的具體原因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實際判決中,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判決酌情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彩禮,以使得判決更貼近實際和更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
相關案例
閃婚又閃離 7萬彩禮退3萬
一對年輕的男女,認識兩個月就閃婚,婚后不久又鬧離婚。但是,這短暫的一結一離,留下了一個“后遺癥”:7萬元彩禮怎么辦?
近日,導報記者從廈門中院獲悉,該院此前曾審理過這樣一起彩禮糾紛,最終終審判決要求女方返還部分彩禮。“從我們登記結婚,到她‘失蹤’,不到7個月的時間里,沒有像夫妻一樣共同生活。”起訴離婚的男青年阿添說,幾年前他經人介紹認識了阿巧,隨后他攜帶7萬元彩禮到阿巧家訂婚。訂婚十天后,兩人就辦理了結婚登記。之后,阿巧也沒有住在丈夫家里,只是偶爾才去丈夫家。婚后,兩人經常吵架,后來阿巧甚至躲了起來,雙方很久沒有見面。
結婚半年多后,阿添將阿巧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離婚。阿添起訴認為,阿巧應當退還全部彩禮。
最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要求阿巧退還阿添彩禮3萬元。法官說,阿添的7萬元彩禮,其中一大部分女方已經用于請客和購買結婚用品。因此,阿添要求阿巧返還全部彩禮的理由,并不充分。鑒于兩人婚后不久即分居,結合彩禮的使用情況,所以終審判決支持兩人離婚,并要求阿巧返還部分彩禮。
訂婚后分手 8萬彩禮討回6萬
為彩禮鬧上法庭的男女并不少。此前,思明區法院也受理過一起這樣的糾紛,小伙劉先生狀告女方,要求歸還8萬元彩禮。
原來,雙方于數年前訂婚,當時男方小劉家人給女方吳小姐家送了8萬元彩禮。訂婚后,女方開始籌備婚禮,不但拍攝了婚紗照,還購買了結婚所需的首飾、衣物和床上用品。
誰也沒想到,訂婚之后不久,這對“冤家”就經常吵架。很快,兩人就鬧分手了。事后,小劉向女方提出,既然不結婚,就要退還彩禮,但遭到拒絕。為此,小劉起訴到了法院。
最終,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女方返還6萬元彩禮給男方。法官說,因雙方籌備婚禮,女方花了3萬多元。這些都是因籌備婚禮購置的物品,如果轉讓勢必造成一定程度的貶值。所以,因雙方無法締結婚姻所造成的損失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應從彩禮中予以適當抵扣。最終,法院酌定女方只需再退還6萬元即可。(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思法/文 陶小莫/漫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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