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拒絕履行處罰 2018年被查處違章208宗多次拒絕配合調查
2018-08-31 11:17:08 來源:北晚新視覺網綜合 責任編輯:林春婷
0瀏覽 評論0條
南方日報訊 (記者/余秋亮 通訊員/交通宣)近期溫州樂清發生的滴滴順風車安全問題,引發社會輿論對于網約車出行安全的熱議。29日,廣州市交委對廣州市網約車市場整治情況進行通報。據通報,滴滴今年被查處違章208宗,并多次出現拒絕配合調查的情況。對于已經生效的處罰決定,滴滴公司也不按期繳納罰款。
市交委表示,對于網約車平臺這種不配合調查的行為,將以“不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為由立案查處,對于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網約車平臺將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市交委在通報中表示,今年截至目前,廣州市交通部門聯合相關部門先后41次對滴滴、易到、星星打車、首約、神州、AA租車、曹操等網約車平臺開展了調查,對平臺向無證車輛、無證司機違規派單等違章行為共立案查處240宗,其中立案查處滴滴平臺違章208宗。
據通報,在廣州市交通部門的調查取證過程中,滴滴公司曾多次以需要向總部申請為由拒絕、拖延提供車輛、訂單等數據信息;在簽收執法文書時也多次以“沒有時間”或者“不知道”等理由搪塞并拒絕簽收;對于已經生效的處罰決定,滴滴公司也不按期繳納罰款。
據了解,目前,滴滴平臺已有29宗違章案件將到強制執行期,若滴滴平臺仍拒不執行處罰決定,待法定期限屆滿后,市交通部門將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市交委相關負責人表示,網約車服務的迅速發展給市民提供了更多個性化的出行選擇。但依法依規經營,嚴守安全底線,落實承運人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是任何網約車平臺經營、發展的前提。市交通部門重申,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共享經濟也不是違規經營的灰色地帶,對于網約車市場存在的違規行為,市交通部門將繼續保持高壓整治。
延伸閱讀
滴滴被指強制調取用戶通訊錄 回應:用于緊急聯系人等功能近日,浙江樂清滴滴順風車司機奸殺女乘客一案引發廣泛關注。8月27日,一篇名為《滴滴出行,請開發票給我》的微信文章在網上流傳,矛頭指向滴滴強制向用戶調取通訊錄等多項隱私權限。對此,滴滴回應稱,調取通訊錄的權限是用于“代人叫車”與“緊急聯系人”功能,調取前需用戶二次確認。如不同意,消費者亦可選擇手動輸入號碼。律師認為,用戶通訊錄包含多種個人信息,每條通訊信息都對應著不同的權利主體。對通訊錄聯絡人而言,未經其允許,任何人不得使用其個人信息,滴滴的行為不符合《網絡安全法》所規定的授權原則且不合法。
滴滴APP中隱私條款對個人信息的定義與范圍【質疑】不同意隱私政策,滴滴APP無法使用?前述網文作者稱,樂清的順風車事件發生后,他曾于8月25日17時51分撥打滴滴出行的400客服電話,要求開具2018年7月10日之前的發票。客服人員表示,開具發票只能通過APP頁面的自助開票欄進行操作,后臺并不能為用戶開具發票。
網文作者指出,其因不同意滴滴公司提出的“隱私條款”而無法進入APP,客服表示,必須點選“同意”進入APP后,方可開具發票。
記者使用一臺從未使用過“滴滴出行”APP的手機下載該軟件進行測試,在點開應用后,確實出現了“滴滴法律條款及隱私政策”字樣,稱在用戶使用滴滴產品或服務前,務必認真閱讀并充分理解相關法律條款、平臺規則及用戶隱私政策,若點擊同意并開始使用產品或服務,即表示已理解并同意該條款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該提示語中還標注了用戶隱私的主要內容,其中包括手機號、姓名、身份證明、面部識別特征等個人信息,以及手機通訊錄、麥克風、相機等設備的調用權限。
記者嘗試點選左下角的灰色“不同意”字樣,這時,頁面中部跳出“請同意條款后使用滴滴出行服務”字樣。這意味著,如不同意上述條款,滴滴出行APP將無法使用。
【回應】調取手機通訊錄前需用戶親自確認對此,記者致電滴滴客服,接線客服解釋稱,在界面首頁的手機權限調用選項僅為概要,點選“同意”并不會直接調取通訊錄,需進行進一步操作。
滴滴在回復記者采訪時稱,滴滴在隱私政策中對核心功能與附加功能進行了區分,僅當用戶拒絕提供部分核心功能信息時才會導致APP無法使用。記者注意到,在滴滴隱私政策中,通訊錄并不在核心功能信息之列,用戶可隨時關閉此權限。
即便如此,作為出行APP,滴滴為何要調用用戶的手機通訊錄?滴滴在回復中稱,調取手機通訊錄權限主要用于“代叫車時填入被代叫車人聯系方式”和“填入緊急聯系人聯系方式”。相關負責人表示,在用戶設置此項時可以手動輸入,也可以選擇匹配通訊錄進行點選。他強調,在設置緊急聯系人時,界面會出現二次彈窗提醒,征詢用戶意見是否同意調取通訊錄。
滴滴在回應中提到,隱私政策第2.2.5條明確說明,如用戶使用平臺行程分享功能,還需提供緊急聯系人信息。如拒絕提供,將導致無法實時分享行程以達到保護自身安全的目的。
【律師說法】采集通訊錄行為不符合授權原則滴滴調取通訊錄究竟作何用途?是否已在其完整的隱私條款中對此作出說明?
記者通過“滴滴出行”APP“設置”-“法律條款”一欄找到了自2017年8月18日起生效的完整個人信息保護及隱私政策。該條款第1條中明確了個人信息的定義與范圍:包括姓名、手機號碼、用戶密碼、身份證號碼、照片、征信信息、常用地址、通訊地址、位置信息、通話記錄等32項內容,但并未包括手機通訊錄。
滴滴在回應中稱,手機通訊錄是一種設備權限,通過調取手機通訊錄權限收集的緊急聯系人的聯系方式等屬于個人信息,而在其隱私政策首部個人信息定義與范圍,括號中的列舉內容已包含“緊急聯系人”。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浩對記者表示,若出于安全所需,為滿足損害最小原則,平臺方可以通過技術手段要求用戶提供緊急聯絡人信息。依照《網絡安全法》明確規定,滴滴作為出行平臺,除收集個人信息目的的正當性之外,收集信息的程序也要正當。若想獲得收集用戶信息的授權,必須提前明確告知消費者,說明APP收集信息的目的、用途、方式、范圍等,還要公開其使用規則,并以醒目的方式進行提醒。
此外,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副主任、高級合伙人鄧學平還指出,用戶的通訊錄包含很多個人信息,每條通訊信息都對應著不同的權利主體。用戶保存通訊錄僅意味著權利主體允許該用戶一人合法使用,不意味著各權利主體允許該用戶再次公開相關信息。對通訊錄聯絡人而言,未經其允許,任何人不得使用其個人信息,滴滴的行為不符合《網絡安全法》所規定的授權原則且不合法。如果平臺未經同意又將上述信息提供給第三人(無論平臺是否獲利),還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面臨刑事責任。周浩也表示,二次收集的信息原則上理應取得第一手信息主體的同意,目前平臺在這方面做得還不夠。
參與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