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不還私拆封條開走車 泉州一車主獲刑四個月
欠債不還,名下的小車被查封,陳某不僅不配合處理,還將法院的封條撕掉,將車開走,他的行為換來了一紙刑事判決書。
陳某因資金緊缺向盧某、賴某借款,期限屆滿后未能償還,被訴諸德化法院。2017年3月9日,經法院判決,陳某應償還欠款共計8.9萬元,因其一直未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判決生效一個月后,債權人向德化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執行案件立案后,承辦法官立即對陳某名下的財產進行查控,發現其名下有一輛小型轎車,于2017年7月3日作出凍結、扣押被告人陳某所有的閩C5S301號小型轎車的執行裁定,并于同年8月22日將該裁定直接送達陳某。接到裁定的陳某不僅未主動將車輛交付給法院,反而將車輛隱藏起來,難尋蹤跡。今年4月28日,經舉報,執行干警發現該小車的停放場所,當場對該車進行查封,并通過電話告知陳某配合執行。然而,陳某不僅未及時到場配合執行,還將車輛上的法院封條撕毀,公然將車開走,繼續使用。
陳某的行為致使查封裁定無法執行,已構成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德化法院于今年7月將該案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經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犯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陳某拘役四個月。
據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逃避執行、規避執行和抗拒執行等影響生效判決、裁定執行的行為,都可能構成拒執犯罪,”該案的執行法官林兩福說,“認真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才是每個被執行人的應有之義。”(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王騰宇 林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