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江出臺河長制問責條例 明確追責情況 確保治河成效
為強化各級干部責任和擔當意識,進一步加大晉江市“河長制”工作及生態水域建設推進力度,日前,晉江市出臺了《晉江市河長制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和《晉江市河長制工作約談制度實施意見(試行)》兩份制度文件。《規定》及《意見》兩份文件對各鎮(街道、開發區)和市直有關部門(單位)的領導干部及相關工作人員在推進河長制工作中“履行何責”、“如何定責”、“怎么追責”、“問責方式”及“適用范圍”等加以細化明確。
《規定》將追責情況分為8種,因履職不到位被上級通報批評;在各級河長制各項考核驗收中,因工作不力,連續兩次(含)以上排最后一名;因履職不到位,造成河道、湖泊出現較大污染事故,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群眾來電、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未及時處置,或弄虛作假、處置失當,在社會上引起較大反響等情況都將被追責。
《意見》則將約談對象情形分為3個層次。本級“河長制”年度考核排名后三位;年度計劃連續兩個季度滯后時序進度,且第二個季度無明顯進度;由村(社區)負責或配合的河長制、生態水域建設項目推進緩慢,影響總體進度等在內的14種情況,相關負責人將被約談。
此次出臺的兩份文件相輔相成,將問責追責適用對象從鎮級河長、市直有關部門主要領導拓展至村(社區)主干,從制度上實現河長制工作問責對象全覆蓋。晉江通過完善、細化、硬化河長制工作問責制度體系,架起責任制度高壓線,倒逼“河長制”工作落實,確保治河取得成效。(泉州晚報記者蘇勇 通訊員王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