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四部門發文:中小學不得舉辦參辦校外培訓機構

          2018-11-24 10:24:44 來源: 福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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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昨日獲悉,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人社廳、省市場監管局聯合下發《福建省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明確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所謂校外培訓機構,是指由教育部門許可,在民政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工商)部門登記,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中小學生舉辦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補習輔導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校外培訓機構,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和線上網絡培訓機構除外)。涉外教育培訓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標準》明確,校外培訓機構應合理安排教學內容以及教學進度。面向普通中小學生開設的學科類培訓,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課程標準以及我省有關學科教學管理要求,不得有“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不良行為。今后,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不得將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

          《標準》指出,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先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再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后才能開展培訓。未經縣級教育部門審批頒發辦學許可證,任何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咨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務。校外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經過批準;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審批。

          此外,《標準》還對校外培訓機構設立的基本條件、名稱、章程、辦學投入、場地設施及安全標準、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師資隊伍等內容作出規定。

          校外培訓機構其法人注冊地實際使用的辦學場所總建筑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培訓點實際使用的辦學場所面積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辦學場所總建筑面積的2/3,且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招收寄宿學員的校外培訓機構,其宿舍場所應滿足其培訓類別、規模及不同年齡段學員對住宿條件的需求。

          校外培訓機構要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福州晚報記者 李瓊)

          [責任編輯:黃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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