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解機制深入推進 期貨行業復雜糾紛獲快速解決方案

          2018-12-11 10:16:15 來源: 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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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元化解機制深入推進 期貨行業復雜糾紛獲快速解決方案

          楊 潔

          2016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國證監會聯合印發《關于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锻ㄖ吩诙喾矫娑加袆撔屡c亮點。

          具體來看,第一,調解組織受理中小投資者的糾紛調解申請,不收取任何費用,充分考慮了中小投資者的經濟情況,同時也促使中小投資者能夠主動通過調解機制解決糾紛。第二,要求調解組織應建立專職或專家調解員制度,充分考慮了證券期貨糾紛具有較強專業性的特點。第三,健全訴調對接工作機制,明確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示范判決機制等,保障了調解協議的有效執行。第四,確定靈活便民的工作原則。要求調解組織應運用現代傳媒手段進行調解,同時應明確辦理時限,不得久調不決,以方便當事人參與糾紛化解,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第五,加大監管支持的力度。對于投資者申請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明確要求證券期貨市場經營主體應當積極配合參與調解。

          期貨行業的投訴和糾紛往往呈現一定的特殊性,在處理過程中也存在相應難處:一是,期貨交易的模式及規則較為復雜,參與期貨交易需要具備較強的專業知識,雖然隨著期貨行業的發展,尤其是資產管理、風險管理子公司及境外業務等新業務的推出,投資者的類型逐漸多樣化,但在期貨市場中,中小投資者仍屬于絕大多數,而中小投資者的知識結構較為局限,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通常較弱,較易引發投訴和糾紛。二是,因大多數糾紛涉及的金額都不大,投資者一般不愿走訴訟等法律途徑而是選擇投訴信訪,投資者和期貨公司以及監管部門都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處理。三是,一些投訴是由于投資者對于交易規則的不理解造成的,而投資者對于期貨公司的解釋或說明并不認可,糾紛處理造成大量的資源浪費。

          期貨糾紛的上述特點,使得尋求建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顯得尤為迫切。早在《通知》發布之前,行業協會以及全國各地就已成立了各種糾紛調解委員會及調解中心等組織,以解決證券期貨糾紛,有效防范、和諧化解資本市場糾紛?!锻ㄖ返某雠_,全面推進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方式、保障調解成果的落實,對于快速有效的解決投訴及糾紛,化解維穩風險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能夠有效解決期貨公司在處理期貨投訴和糾紛中的諸多問題與困難。

          很榮幸被中國期貨業協會和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聘為調解員,在擔任調解員期間,本人主持調解了數個期貨行業的糾紛案件,促成當事人達成各方均較為滿意的調解方案。通過幾次調解案件的經歷,以及在日常工作中處理公司客戶投訴與糾紛,我對于通過調解方式快速有效解決公司與客戶之間的矛盾,化解維穩風險有特別深的體會:

          第一,調解員的專業性能夠促使糾紛的成功化解。期貨糾紛多集中在具有期貨業務的特殊性的環節,本人調解的幾起案件大多因強行平倉引發,投資者對于期貨業務特有的規則不甚了解,期貨公司也會出現一些不合理的處置,在調解過程中的專業性就顯得尤為重要。首先,需要對法律法規、監管規則及業務流程具有專業的判斷;其次,需要通過通俗易懂、易于理解的方式把這些規則傳達給投資者;調解員除具有專業的業務知識及業務能力外,同時要具備較為優秀的職業素養和職業道德,在調解時要做到公平、公正,不能因為身為期貨行業的從業人員而對期貨公司有所偏袒;最后,要善于感受和善于溝通,站在各方的態度和立場上考慮,解決好情緒對立問題,盡可能促成調解的成功。

          第二,調解機制的靈活性使糾紛得以有效快速解決。比如可以通過異地背對背電話溝通和在線調解。調解可以使得雙方均受益,對于投資者或期貨經營機構而言,通過法院訴訟或仲裁解決投訴和糾紛,結案周期和審理周期比較長,除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外,還需承擔訴訟或仲裁的費用。而通過調解處理糾紛時,調解員可以根據案件及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充分運用在線調解等多種快捷、便利的糾紛解決方式,降低當事人糾紛解決的成本,真正為當事人節省時間、人力與金錢,更好地提高辦案效率,同時調解員的講解,有助于客戶更加全面理解相關業務流程和風險,消除疑惑,迅速化解矛盾。對于期貨經營機構來說,積極參與到調解過程中,體現出對投資者的訴求積極解決的態度,有助于理性溝通、減輕對立,快速促成其與當事人達成一致,大大節省了處理糾紛的成本。通過調解解決糾紛,對于投資者與期貨經營機構均是“雙贏” 的結果。

          第三,調解與訴訟、仲裁的對接機制保障了調解協議的權威性。2013年成立的深圳期貨證券業糾紛調解中心在其《調解規則》中就明確了調解和仲裁相結合的機制,即“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為使調解協議的內容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依據調解協議中的仲裁條款,申請深圳國際仲裁院根據其仲裁規則的規定,按照調解協議的內容依法快速作出仲裁裁決。”2016年最高法與證監會聯合印發的《通知》中又進一步明確了調解與訴訟對接的機制,即調解協議能夠向法院申請確認其效力、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并可作為申請支付令的依據。調解與訴訟、仲裁的對接機制消除了投資者對于調解方式達成的協議無法獲得最終執行的擔憂。

          在糾紛多元化解建設方面,我們也做了許多工作:一方面,在業務合同中增加了調解的內容,并在發生投訴時主動引導客戶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另一方面,積極與監管部門合作,參與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建立與完善,共同加強對客戶的宣導。推動完善證券期貨市場多元化解糾紛機制已成為各界共識,不論是作為一名期貨從業人員還是作為一名調解員,我都將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牢記心中,繼續為證券期貨市場多元化解糾紛機制的建設貢獻一份力量。

          (作者系招商期貨有限公司首席風險官)

          [責任編輯:黃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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