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找老鄉替考科目一 考生和“槍手”皆被拘役罰款
2019-03-06 22:54:54 來源: 海絲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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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電腦操作過不了科目一理論考試,江西人羅某便找來老鄉陳某當“槍手”替考。因兩人年齡、相貌不符而露餡,當場被抓。昨日,南安法院對該案件進行宣判,兩位被告人其行為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羅某、陳某各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找老鄉替考科一兩人被抓現行
2018年10月15日上午9時許,在南安市交警大隊駕駛證管理中隊科目一理論考試考場,監考警官發現,一名自稱為羅某的考生出示證件時,考試通知單上的考生照片與現場考生本人出入較大。在仔細對比后,監考警官認為參考人員與現場考生不是同一人,有替考嫌疑。
隨后,考官詢問這名男子是否為考生本人時,男子支支吾吾,非常緊張,之后便承認自己不是考生本人。之后,在考場外等候的羅某當即被警方控制住,兩人被移交至柳城派出所處理。
經查,考生羅某(男,44歲,江西人)之前在洪瀨鎮打工時,認識了老鄉陳某(男,27歲,江西人)。羅某因駕駛證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超過12分,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即科目一考試),由于羅某只有小學文憑,不熟悉電腦操作,于是便請陳某幫忙考科目一。出于老鄉之間的朋友情誼,陳某一口答應。
“他跟我說可以替考,我并不知道這是違法的,就答應他了。”陳某后悔地說道,被抓后羅某也表示自己是存著僥幸心理,想叫人替考,沒想到還是被發現了。
犯代替考試罪拘役1個月罰款1000
2019年2月17日,南安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羅某、陳某涉嫌代替考試罪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讓被告人陳某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被告人陳某代替被告人羅某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其行為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羅某、陳某已著手實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陳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和危害后果,結合兩被告人歸案后的認罪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南安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羅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法官提醒: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將“替考作弊”行為正式入刑,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替考或者讓人替考的均構成犯罪。從現有規定看,近20部法律對“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作了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警察法、律師法、教師法、執業醫師法、注冊會計師法、海關法、動物防疫法、旅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統計法、公證法等都對相應行業、部門的從業人員應當通過考試取得相應資格或入職條件作了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教育類考試,目前社會上關注度高、影響大、涉及面廣的高考、研究生入學考試等都是有相應法律依據的。望各位考生考場上論英雄,切勿以身試法,此外,認真通過駕考也是對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負責。(記者 陳江濤 通訊員 吳序開 林毅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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