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場監管局發布2018年度侵犯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

          2019-03-14 09:22:41 來源: 泉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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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網3月14日訊(記者黃文珍 通訊員蘇曉暉)明日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盤點過去一年,昨日,泉州市市場監管局發布2018年度侵犯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以此提醒廣大消費者樹立維權意識,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一 泉州華夏天寶婦產醫院有限公司涉嫌在互聯網發布違法廣告案

          2018年5月,原泉州市工商局依法對泉州華夏天寶婦產醫院有限公司涉嫌發布違法廣告進行調查。經查明,當事人于2017年4月份起自行建設www.qzfcyy.cn網站,2018年1月底當事人在該網站發布含有醫生形象圖片及“楊惠萍 中華醫學會福建圍產醫學分會會員 副主任醫師”等文字的內容。當事人在公司網站“www.qzfcyy.cn”上發布的醫療廣告內容,與其辦理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不符,違反了《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與媒體類別發布醫療廣告”的規定;當事人在公司網站發布的醫療廣告涉嫌包含醫生形象,違反了《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六)項規定的關于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等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規定。依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規定,該局對當事人發布違法醫療廣告的行為處罰款3萬元。

          案例二 泉州市協本貿易有限公司虛構交易案

          2018年6月,原泉州市工商局根據舉報,對泉州市協本貿易有限公司涉嫌虛構交易行為進行查處。經查明,當事人于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間通過發動朋友虛假下單,再以每單支付10元傭金的刷單方式為其在天貓網上設立的網店“帕卡洛克旗艦店”(https://pakaluoke.tmall.com)實施虛構交易,共完成刷單290筆,支付刷單傭金2900元,刷單經營額55827元。

          另查,當事人于2018年4月-5月期間組織刷手刷單為其他網店虛構交易,通過QQ接單為“足旅鞋靴專營店”、“賓瑞鞋靴專營店”、“景泰車品專營店”等3家京東店鋪聯系刷手刷單并收取傭金中介費,其中組織刷手“小賴”、“黑馬”為“足旅鞋靴專營店”刷單194筆,刷單總額26737元,共支付刷手傭金1562元,賺取中介費378元;組織刷手“吳杰”為“賓瑞鞋靴專營店”刷單164筆,為“景泰車品專營店”刷單50筆,刷單總額10926元,共支付刷手傭金972元,賺取中介費740元。

          當事人采取刷單方式為自設天貓網店虛構交易對其銷售狀況作虛假商業宣傳及組織虛構交易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相關規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該局對當事人以虛構交易方式對其銷售狀況作引人誤解虛假宣傳及組織虛構交易行為等違法行為處罰款200000元。

          案例三 泉州市豐澤區瞳蜜商貿公司涉嫌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案

          2018年8月,原泉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泉州市豐澤區瞳蜜商貿公司進行檢查,在當事人的貨架上發現有某隱形眼鏡多功能護理液等5批次8盒護理液;在收銀臺柜子里發現有軟性親水接觸鏡等6批次14盒軟性親水接觸鏡。

          上述涉案產品均為第三類醫療器械,當事人未取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該局對當事人做出如下處罰:沒收涉案的11批次共22盒產品;沒收違法所得1489.4元;并處罰款50000元。

          案例四 福建泉州市喜佳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2018年1月,原泉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福建泉州市喜佳佳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在當事人倉庫中發現有2018年1月21日至2018年1月28日生產的7個批次海苔1124件,當事人未能提供上述7個批次產品的生產記錄、銷售記錄、生產工藝流程及產品執行標準。包裝車間4名從業人員正在進行海苔外包裝操作,在操作臺上的2個打碼器調校日期均顯示為“2018年02月02日”。至案發日止,上述7個批次海苔1124件均未售出,無違法所得,貨值總計55737元。

          當事人生產涉案海苔外包裝標示的生產日期均與實際生產日期不一致,已構成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給予該公司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生產的食品;并處罰款557370元。

          案例五 泉州市泉億衛生用品有限公司涉嫌不正當競爭案

          2018年8月,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泉州市泉億衛生用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標有“parmepas”標識的棉柔超薄環腰褲890包、柔薄干爽學步褲322包及包裝袋61200個,當事人無法提供使用上述標識的相關商標授權手續,涉嫌構成商標侵權。當事人生產銷售的“Parmepas”牌紙尿褲系列產品的包裝圖案、文字、顏色及組合在外包裝中所處的位置,與“幫寶適Pampers”牌紙尿褲系列產品外包裝構成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引人誤認為是“幫寶適Pampers”紙尿褲產品。該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

          另外,當事人在網絡經營過程中,采取贈送產品試用裝的方式,先將試用裝產品的銷量沖高至172375件,再將商品名稱更改為“Parmepas超薄全芯體紙尿褲拉拉褲尿不濕尺碼任選”,使該產品一上架即顯示出“已拼172375件”。當事人采用“替換”商品的方式對商品的銷售狀況進行了虛假的商業宣傳,目的是吸引消費者購買,欺騙了消費者,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

          因此,該局對當事人做出如下處罰:一、對當事人的實施混淆行為:1.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2.沒收違法商品標有“parmepas”標識的棉柔超薄環腰褲890包、柔薄干爽學步褲322包及包裝袋61200個;3.罰款70000元。二、對當事人的虛假宣傳行為:1. 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2.罰款200000元。

          案例六 福建省永春縣農業生產資料公司天富農資配送中心涉嫌銷售不合格鈣鎂磷肥案

          2018年5月,根據抽樣檢查不合格結果,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永春縣農業生產資料公司天富農資配送中心倉庫進行檢查,發現標示“鈣鎂磷肥,高園,有效磷:P2O5≥12%,執行標準:GB20412-2006,凈含量:25KG,荊門市高園磷肥有限公司,生產日期:20171018”等內容的肥料100包;標示“生產廠家:荊門市高園磷肥有限公司,其他標識參照上款予以注明,凈含量:25KG/包”等內容的好苗子牌“鈣鎂磷肥”(共800包)沒有標注生產日期或批號。

          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肥料,該局依法予以立案,并對上述900包“鈣鎂磷肥”予以扣押,隨后依法予以抽樣送檢,上述“鈣鎂磷肥”樣品檢驗結果被判定為“不符合GB/T 20412-2006標準要求”,另依據GB18382-2001第7.7條的規定,上述未標注生產日期的好苗子牌“鈣鎂磷肥”,屬于標識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不合格肥料。經查明,本案當事人違法經營的貨值金額為19510元,違法所得100元。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鈣鎂磷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該局對當事人做出如下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鈣鎂磷肥”900包(規格:25KG/包);沒收違法所得100元;并處罰款30000元。

          案例七 德化華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涉嫌廣告違法案

          2018年8月,德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縣信訪局轉辦件稱,德化華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廣告上宣傳的就學承諾現無法兌現。經查明,當事人于2016年4月至5月在其微信公眾號上多次發布“入戶就讀縣城直屬陽光小學、輕松就讀德化縣城直屬陽光小學”等樓盤銷售推廣文字信息及圖片。當事人發布的上述信息含有升學承諾等內容,截至案發時止,上述微信公眾號推廣信息仍處于可供閱讀的發布狀態。

          案發后,當事人在2018年8月7日下午將其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所有信息予以刪除。因上述廣告信息為當事人自行編輯發布,沒有廣告費用,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一條相關規定,該局對當事人發布就學承諾廣告違法行為處罰款8000元。

          案例八 福建高喬閥門科技有限公司偽造檢驗結果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2018年6月,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依法對福建高喬閥門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在其辦公室內發現有加蓋該公司公章的福建省水暖消防產品質量檢測中心的檢驗報告復印件42份。經查明,該公司為節省開支,利用Photoshop軟件以此前在質量檢測中心所取得的報告作為模板,對內容進行修改并用黑色的激光打印機打印出來,總共偽造了50份7種不同產品檢驗報告,加蓋公司的公章后存放于辦公室備用,擬作為產品檢驗合格的憑證提供給客戶。

          至案發止時,已為客戶提供其中1種偽造“福建省水暖消防產品質量檢測中心”的法蘭明桿閘閥檢驗報告8份,剩余的42份尚未使用即被查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該局對當事人偽造檢驗結果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處罰款16000元。

          案例九 安溪縣沁潔衛生用品有限公司涉嫌廣告違法案

          2018年7月,安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投訴,依法對安溪縣沁潔衛生用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明,2016年12月起,當事人在其阿里巴巴網站開設的網店上架銷售“紙尿褲”,該產品網頁內容含有“抗菌”等內容,當事人不能對上述宣傳的功效提供相應的證明。據當事人供述,該公司將網頁設計制作外包給網絡上專門做這方面工作的人來做,當事人支付報酬給他們;網頁承包人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制作好網頁模板后發送給當事人,當事人自己通過電腦終端發布,該產品網頁的廣告費用為1500元,無相關支付憑證。

          當事人在其經營的阿里巴巴網店網頁上發布“抗菌”等功效內容的行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構成發布內容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廣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該局對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處罰款3000元。

          案例十 福建省伯爵醫療投資有限公司涉嫌在微信公眾平臺上對其所提供服務的相關信息作虛假引人誤解的宣傳案

          2018年10月,原泉州市工商局豐澤分局根據投訴,依法對福建省伯爵醫療投資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根據消費者提供的相關移動互聯網截圖,該局發現當事人在其自營微信公眾平臺及公眾號客戶端發布如下文字信息:“伯爵美業集團是一家集醫療美容、產品貿易運營的公司,由香港伯爵國際集團設立,擁有5家連鎖直營的醫療整形機構,遍布全國。”對上述宣傳用語,經營者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經查明,當事人是由三名戶籍所屬地均為中國大陸地區的自然人股東在豐澤區寶洲街浦西萬達廣場寫字樓B座301號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并未注冊為集團公司,其股東也并非所謂的“香港伯爵國際集團”。當事人也無法提供“香港伯爵國際集團”的相關注冊信息,以及國內5家連鎖直營的醫療整形機構的詳細信息。當事人在互聯網上作虛假、引人誤解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對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處罰款10000元。

          案例十一 泉州全民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2018年3月,原泉州市工商局洛江分局根據投訴,依法對泉州全民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違法收取金融服務費和PDI檢測費進行檢查。經查明,當事人自2017年11月成立之日起,與9名購車消費者簽訂《全民汽車購車合同》。在經營期間,當事人以“代銀行或金融機構收取服務費用”為由,以收取“按揭服務費”、“勞務費”、“金融手續費”的名義向3名貸款按揭購車消費者收取“服務費”共計6000元,但當事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該費用確系銀行或金融機構收取。

          另外,當事人未在經營場所明示各項服務收費標準的情況下,以“其他費用”、“其他綜合費用”的名義向3名購車消費者收取未列明費用共計4941元。同時,當事人應購車消費者要求,為保證經過裝潢或布線、貼膜后車輛的功能,對車輛進行PDI檢測,并向2名購車消費者收取PDI檢測費共計2000元。當事人在標價之外向購車消費者收取額外費用違法所得共計12941元。對于當事人價外加價的行為,該局依照《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六十條規定對當事人處罰款19500元。

          案例十二 泉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尊尚養生館涉嫌侵犯消費者權益案

          2018年4月,原泉州市工商局泉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根據投訴,依法對泉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尊尚養生館進行檢查, 現場發現當事人銷售的充值卡(會員卡)涉嫌使用格式條款侵犯消費者權益。經查明,當事人于2018年4月開始經營,在其經營場所銷售的充值卡(會員卡)背后的會員條款標有“此卡優惠不可與其他優惠同時使用(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的內容,以免除經營者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六)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的規定,該局對當事人涉嫌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罰款5000元。

          案例十三 永春縣芳瑄食品商行涉嫌違法發布保健食品廣告案

          2018年7月,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永春縣芳瑄食品商行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情況如下:現場檢查發現柜臺上擺著“國珍”牌的“大蒜油軟膠囊”,另外執法人員在現場發現一份宣傳上述產品的宣傳手冊,上面寫著“中國航天專用保健食品,國珍系列,產品手冊”,該宣傳手冊中對“大蒜油軟膠囊”的廣告標示有“功效:預防癌癥,促進毛發增長,抗衰老,健腦益智,防治心血管疾病,有助于防治糖尿病……增強免疫力”等內容,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內容”的違法行為,該局對當事人做出如下處罰:對當事人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30300元。

          [責任編輯: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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