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涉黑分子充當保護傘 泉州洛江公安分局原副局長一審獲刑7年
任職洛江公安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兼雙陽派出所所長期間,竟充當黑社會組織“保護傘”,昨日,被告人康某犯徇私枉法罪和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接受請托 幫犯罪嫌疑人逃脫處罰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微公布了此案的案情。
經石獅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康某原任職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兼雙陽派出所所長。其間,在2016年董某、吳某等人涉嫌“藍山墅”聚眾斗毆一案偵辦過程中,其接受他人請托,為幫助董某逃避法律處罰,將吳某供認出錢雇請盧某的供述內容,告知董某等人,暗示董某、吳某翻供。后來,康某又在明知被上網追逃的盧某有前科、可能構成累犯且投案后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予以羈押為宜的情況下,仍決定對盧某辦理監(jiān)視居住。
此后,董某、吳某先后翻供,否認出錢雇請盧某。其間,該案經辦民警多次向康某匯報吳某、董某翻供及與盧某串供的情況。康某明知放任上述行為會導致吳某、董某涉嫌犯罪事實難以查清,仍置之不理,不予變更強制措施,且未進一步采取其他有效偵查措施,致使吳某、董某被認定涉嫌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當時未被追訴。
當“保護傘” 縱容“黑老大”為非作歹
2016年以來,盧某糾集多人為牟取不當利益,對洛江區(qū)雙陽一帶的工程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以其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在盧某被監(jiān)視居住期間,被告人康某對其放任不管,導致盧某繼續(xù)領導、實施了有組織的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聚眾斗毆、容留他人吸毒、運輸毒品、窩藏毒品等多項犯罪。2018年11月5日,盧某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被泉州中院二審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六個月。
此外,康某于2003年至2018年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賄送的現(xiàn)金共計15.8萬元和價值8萬元的購物卡,為他人謀取利益。
犯兩宗罪 被追繳違法所得并處罰金
石獅法院經審理認為,康某充當盧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保護傘”,身為司法工作人員,明知董某、吳某有罪仍予以包庇,縱容盧某實施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多種犯罪,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
法院還認為,康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23.8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該行為還構成受賄罪,屬數(shù)額巨大。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康某犯有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康某案發(fā)后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因此,對其所犯的徇私枉法罪予以從輕處罰,受賄罪予以減輕處罰。
據(jù)此法院一審以康某犯徇私枉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5萬元。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15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61300元,連同扣押在案的贓款527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泉州晚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