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法院公開宣判該區首例涉黑案件 20人獲刑最高判18年
(泉州晚報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劉澤陽 林長鑫文/圖)今天上午,泉港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林某正、方某牛等20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黑老大”林某正一審被判處18年有期徒刑。
據悉,該案系泉港法院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審理的首例涉黑案件。法院邀請區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到場旁聽。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以來,被告人林某正經與被告人方某牛、林某偉、肖某鳳合謀,為達到非法斂財目的,在泉州豐澤區設立討債公司,公開面向社會承攬討債業務并先后糾集、網羅一些有違法犯罪前科劣跡人員、殘疾人、冒充艾滋病人和社會閑散人員,與被害人進行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以及采取滋擾、哄鬧、糾纏、脅迫、聚眾造勢等手段進行非法討債,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并逐步形成了以林某正、方某牛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林某偉、楊某云等7人為骨干成員,被告人李某文、廖某生等11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上述特殊軟暴力手段,有組織地在泉州市區、南安、惠安、永春、泉港、晉江、漳州、浙江寧波等地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作案達20余起,嚴重侵害群眾合法權益,造成群眾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嚴重干擾國家正常司法功能,破壞法律實施;嚴重擾亂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秩序,影響泉州及周邊地區經濟、社會和諧穩定。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認罪、悔罪態度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對組織者、領導者林某正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組織者、領導者方某牛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9個月,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其余組織成員分別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判處有期徒刑9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5萬元至2萬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