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推動地方性法規進入執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
泉州市人大常委會出臺決定,推動地方性法規進入執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
推動落地落實 樹立法規權威
泉州網5月10日訊 (記者顏雅婷)日前,泉州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全面推動地方性法規進入執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結合泉州市實際,建立地方性法規“三入”工作機制,進一步推動法規落地落實,樹立法規權威。
自2015年7月開始行使地方立法權以來,泉州市相繼制定出臺了《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條例》《泉州市市區內溝河保護管理條例》和《泉州市中山路騎樓建筑保護條例》,實現立法工作的良好開局。
《決定》強調,充分認識地方性法規的重要作用,建立人大監督推進,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實施和全社會參與的實施工作格局;明確實施機關的主體責任,依法履行監察職責,強化法規的司法適用;加大監督力度,實行法規實施情況報告制度,開展法規實施情況調研,推動法規正確有效實施;深入開展普法宣傳,落實普法責任制,營造法規實施的良好氛圍;完善立法后評估機制,建立考核評價制度,健全法規適用反饋機制,促進法規實施取得實效。
據悉,設區的市人大專門出臺推動本市法規進入執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的制度,在我省尚無先例。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推動地方性法規進入執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決定
(2019年4月28日泉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切實加強法治泉州建設,推進我市地方性法規的有效實施,充分發揮地方性法規在泉州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現就推動地方性法規進入執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下稱“三入”)工作作出如下決定。
一、統一思想認識,增強地方性法規實施的自覺性
(一)充分認識地方性法規的作用。本決定所稱地方性法規是指由泉州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依照《泉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制定并施行的條例、辦法、規定等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地方性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立法的延伸和完善。市縣兩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鄉鎮人大主席團(下稱“各級人大 ”)要切實做好推動地方性法規的“三入”工作,各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是地方性法規實施的重要主體,應當切實承擔起地方性法規“三入”工作的法定職責。
二、堅持黨的領導,構建地方性法規實施工作格局
(二)健全向黨委請示報告制度。各級人大和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要在黨委的領導下,將我市地方性法規“三入”工作擺在重要位置,各負其責,定期研究解決實施中的困難和問題,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確保法規實施工作始終沿著正確政治方向有效推進。
(三)建立工作格局。構建在黨委領導下,人大監督推進,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實施和全社會參與的地方性法規實施工作格局,形成整體合力。各級人大要加強統籌協調,將推動地方性法規“三入”作為監督工作重點,推動上述機關建立起“三入”工作的長效機制。
三、發揮主體作用,確保地方性法規嚴格貫徹實施
(四)明確實施機關的主體責任。各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應當積極主動地執行、適用地方性法規,堅決杜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要將我市地方性法規“三入”納入實施機關年度工作計劃,主要負責人要定期聽取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實施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五)完善配套制度和實施措施。法規明確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對專門事項制定相關配套制度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自法規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制定,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法規對制定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關國家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制定的,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說明情況。
(六)依法落實監察職責。我市地方性法規對公職人員未依法履職的法律責任作出具體規定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監察職責。
(七)強化地方性法規的司法適用。市縣兩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切實提高對地方性法規重要性的認識,增強適用地方性法規的主動性和自覺性,提高依法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能力。對涉及我市地方性法規的,審判機關應依法在司法審判中予以適用,注重研究解決法規適用方面存在的問題。檢察機關要將地方性法規的實施作為法律監督的重要內容,突出監督重點,敢于監督、善于監督。
四、加大監督力度,推動地方性法規正確有效實施
(八)實行法規實施情況報告制度。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擔負起憲法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加強對我市地方性法規實施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督促市人民政府在法規施行之日起滿兩年,就法規實施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
(九)開展法規實施情況調研。市縣兩級人大常委會要在我市地方性法規實施一年內,對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實施法規的情況進行調研,督促落實相關基礎性工作。
(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市縣兩級人大常委會要在法規實施二年后,有計劃、有重點、有針對性地組織對實施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充分發揮執法檢查的“法律巡視”監督作用。
(十一)加強跟蹤督辦工作。市縣兩級人大常委會通過滿意度測評、專題詢問、質詢以及執法檢查后的跟蹤督辦,對法規實施中的突出問題,督促同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限期解決、跟蹤問效,并依法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嚴肅追責;對發現的違紀違法線索,督促相關單位及時移送監察機關。
五、深入普法宣傳,營造地方性法規實施良好氛圍
(十二)全面落實普法責任制。各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要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將我市地方性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列入五年普法規劃和年度普法計劃。
(十三)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普及活動。健全立法、執法、司法全過程的地方性法規普及宣傳體系。根據地方性法規的特點,通過豐富多彩、喜聞樂見的形式,有針對性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加大地方性法規進機關、進社區、進農村、進企業、進學校、進單位的“六進”工作力度,充分利用“12·4”國家憲法日以及各種紀念日宣傳地方性法規。要做好結合文章,讓人大立法、行政執法、案件審判、法律監督、糾紛調處、法律服務的過程成為向廣大公民宣傳普及地方性法規的過程。完善媒體公益普法宣傳制度,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和移動傳媒等各類媒體都應切實擔負起普法宣傳的義務。
(十四)鼓勵社會參與和監督。鼓勵和支持廣大公民積極參與推動地方性法規“三入”的監督工作,提高監督的效果。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要切實履行新聞監督的社會責任,為全面實現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出不懈的努力。
六、建立長效機制,促進地方性法規實施取得實效
(十五)完善立法后評估機制。在我市地方性法規實施三年后,市人大常委會要采取實地調研、問題剖析、委托第三方等形式進行立法后評估。對法規的制度設計、實施效果、存在問題等進行客觀分析評價,提出意見和建議,為推動地方性法規正確有效實施提供依據。
(十六)建立考核評價制度。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要將我市地方性法規實施列為法治政府建設和依法行政的重要考核指標,強化專項督查,對工作落實不力的進行問責追責。要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行為考核制度,加強執法考評和考評成果運用,督促和指導執法人員自覺履行法定職責,嚴格規范執法行為。
(十七)健全法規適用的反饋機制。市縣兩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要在地方性法規司法適用和法律監督方面,加強與同級人大常委會及其相關工作機構的溝通和銜接。對在審理、裁判和法律監督中發現地方性法規需要立改廢釋的情況,應當及時提出工作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