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一村主任變“村霸” 涉惡被判十年刑
(泉州晚報記者吳志明 張文璟 通訊員戴榕彬)日前,惠安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了一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為首的被告人黃某飛(捕前任泉州臺商投資區張坂鎮某村主任)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其余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七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黃某飛在擔任泉州臺商投資區張坂鎮某村主任期間,為謀取不法利益,利用其擔任某村主任形成的影響力,糾集黃某芥、黃某泉、黃某森,黃某芥又糾集黃某軍和其他同案人,黃某泉、黃某森又糾集黃某強,以礦區在其村轄區內為由,向礦區經營者提出無償挖取土方、碎石的無理要求,否則將不讓礦區正常生產,迫使礦區經營者同意其無理要求。
黃某飛等人多次以強拿硬要違法犯罪手段牟取利益共計361100元,形成了以黃某飛為首要分子,黃某芥、黃某泉、黃某森為重要成員,黃某軍、黃某強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六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2015年至2018年間,黃某飛在擔任泉州臺商投資區張坂鎮某村委會主任期間,在村級管理事務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2025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黃某芥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共計75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黃某飛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對其余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四年、三年四個月、二年二個月、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