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啟動“有章可循”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啟動“有章可循” 環境有價,損害擔責。記者從市生態環境局獲悉,為規范泉州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調查和啟動工作,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七部門近日聯合下發了《泉州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啟動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
7種情形適用
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
“《規定》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直接關系到泉州市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落地落實。因此,在編制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明晰職責、細化流程的編制原則,以形成規范高效的損害賠償索賠啟動機制。”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規定》特別強調了橫向協助和上下聯動。市直監管部門在調查過程中需要其他部門配合的,其他部門應積極配合。縣(市、區)直有關部門發現涉及生態環境損害的規定情形,應當及時報告對應的市直主管部門。
該《規定》適用于納入泉州市賠償權利人職責范圍的市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調查和啟動工作。《規定》中的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單位或個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事件,包括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規定的7種情形:一是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二是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三是在全市陸域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四是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以及陸域生態保護紅線以外的其他地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直接導致區域水、大氣、土壤等環境質量等級下降,或耕地、林地、綠地、濕地、飲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五是因污染或生態破壞致使基本農田5畝以上、一般農田10畝以上,國有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國有其他林地1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致使國有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六是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或者危險廢物,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嚴重生態環境損害的;七是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而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以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不納入該《規定》所指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和啟動工作。
明確部門分工
強調及時啟動索賠
在部門分工上,《規定》明確負有生態環境、自然資源領域監管職責的監管部門和受委托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負責所轄領域、區域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調查、初步判定和移交,市資源規劃局負責損害事件的統一接收、確認、鑒定評估和啟動索賠。
流程更加明晰,在事件調查環節,明確監管部門應結合查處違法案件,第一時間開展損害調查,并在調查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編制移交調查報告,確保事件調查時效性。
《規定》強調要及時啟動索賠。在索賠啟動環節,明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于30個工作日內對是否啟動索賠予以確認,并于確認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委托鑒定評估機構開展評估。突發嚴重損害生態環境的事件、市委市政府要求第一時間啟動索賠的,索賠工作應與調查工作同時啟動。
此外,《規定》還明確了有關縣(市、區)受委托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兩種程序,即縣級報請委托和市級主動委托。(記者 謝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