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男子向警方自首交出改造手槍 回家又去改造一把
中新網8月13日電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一名簡姓男子此前購買不具殺傷力的仿半自動手槍,車通槍管或換裝土造金屬槍管,并在買來的裝飾彈填裝底火與火藥,制作3把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的改造手槍?;〉胤椒ㄔ簩徖戆讣?,依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處該男子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科罰金6萬新臺幣。
判決指出,簡男2018年8月底通過網絡及前往五金行,購買1把不具殺傷力的仿半自動玩具手槍、裝飾彈、火藥及底火等物,用換裝土造金屬槍管、填裝底火及火藥方式,制成具有殺傷力的改造手槍及20顆子彈。
簡男因涉他案于2018年8月30日被捕時,主動向警員自首報繳槍彈。
簡男自首繳出槍彈但未金盆洗手,2018年8月30日至9月17日間,又以相同管道購買不具殺傷力的仿BERETTA 廠M9型半自動玩具手槍、裝飾彈、火藥與底火等物,以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方式改造手槍及3顆子彈,警方9月19日前往簡男住處搜索票時查扣槍彈。
基隆警方2018年9月20日拘提楊姓竊盜嫌犯時,在楊男的摩托車置物箱發現改造手槍和子彈,查出手槍是簡男制作,他將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玩具手槍槍管車通后,組裝彈簧、彈匣等零件,制成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的改造手槍。
法院指出,簡男有制造槍、彈紀錄,明知具有殺傷力槍支及子彈屬高度危險物品,易對他人生命、身體造成傷害,仍一再制造,對社會治安潛藏危害。另考慮他坦承犯行,槍、彈也未持以從事犯罪行為,3案分判2年、5年6個月、5年6個月,應執行6年6個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