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江一男子污染環境被判刑 還罰賠300多萬元

          2019-10-29 09:09:34 來源: 東南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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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陳某違法私建土煉油加工點,買來廢機油,經簡單加熱蒸餾后作為成品油出售,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機油、殘渣水未經任何處理,直接通過排水管道排放到外環境。

          昨日上午,晉江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陳某犯污染環境罪、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賠償污染環境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等共計310.66萬元。這是晉江宣判的第二起刑事附帶民事污染環境公益訴訟案。

          ■東南早報記者 吳水保 通訊員 李培興 陳瑜濱 文\圖

          陳某的土煉油加工點已被取締

          案發

          私建土煉油加工點 無證污染環境被取締

          2018年6月,晉江羅山街道的陳某在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擅自在晉江內坑鎮建設并投用土煉油加工點。約一個月后,陳某在不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建設廢機油加工點。

          陳某買來廢機油,經過加熱蒸餾后,加工成成品油出售。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機油、殘渣水,未經任何處理,直接通過排污管道排放到外環境中,嚴重污染了環境。

          當年9月,晉江環保、公安部門聯合查處該加工點,現場扣押了19噸未處理的廢機油,環保部門在現場抽取加工點排出來的廢水進行檢測。

          公訴

          廢水直排污染環境 應承擔損害修復費用

          今年8月23日,晉江法院首次組成“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審員”的七人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這起污染環境罪公益訴訟案、販毒案。這是2018年4月27日《人民陪審員法》實施后,晉江法院首次適用七人合議庭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晉江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非法處置3噸以上的危險廢物,且排放含有重金屬污染物鋅的生產廢水,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10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該被告人又多次販賣毒品,情節嚴重,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販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檢察院作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被告人陳某非法收購廢機油,經簡單加熱蒸餾后作為成品油出售,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機油、殘渣水未經任何處理,直接通過排水管道排放到外環境,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應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修復效果評估費用、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費用等共計305.46萬元。

          宣判

          判被告人有期徒刑 賠償305萬多元

          昨日上午,晉江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違法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同時,被告人的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給國家造成損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支持公益起訴人的訴訟請求。

          法院宣判,被告人陳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0元;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52000元。

          同時,陳某被判處賠償污染環境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修復效果評估費用2946600元,支付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費用108000元。

          說法

          判決承擔各項損失 加大懲罰力度

          法官介紹,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法院判決被告人承擔各項損失305萬多元,從經濟上加大對污染環境犯罪的懲罰力度,加大污染環境行為的違法成本,讓污染環境的犯罪在經濟上也付出沉重的代價。

          據介紹,這是晉江宣判的第二起刑事附帶民事污染環境公益訴訟案。去年,晉江法院宣判,被告人陳某某犯污染環境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兩萬元,同時賠償生態修復經濟損失347400元。2014年6月至2016年4月期間,陳某某租賃晉江安海鎮一樓房,雇人從事鞋模咬花加工,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就通過一條PVC管道直接外排至加工點外的草地上。經檢測,其外排口廢水重金屬超標。

          [責任編輯: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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