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縣首創“三所一庭”聯合調解機制
創新機制促和諧 化解矛盾顯成效
近年來,永春縣積極整合資源,推動基層司法所、派出所、律師事務所、法庭建立“三所一庭”聯合調解室,構建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的“大調解”工作格局,推動矛盾糾紛的源頭疏導和合力化解,打造永春版“楓橋經驗”,在推進“強基促穩”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綜合效果。
一線合力調解 矛盾不“上交”
“多虧‘三所一庭’工作人員合力調解,才解決了我們多年的糾紛。”近日,永春縣石鼓鎮居民呂某珠在司法所簽訂調解協議書后,對解決其與鄰居糾紛的“三所一庭”工作人員連聲道謝。
這一起“老大難”矛盾糾紛得到圓滿化解,正是永春縣首創的“三所一庭”聯合調解機制發揮獨特作用的一個縮影。矛盾在哪里激起,就應在哪里消滅。據了解,“三所一庭”聯合調解機制針對的、要解決的問題就是轄區內群體性、突發性、重大疑難矛盾糾紛。該機制要求,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律師所對轄區內群體性、突發性矛盾糾紛,要緊密配合,深入現場,共同做好當事人思想工作,實現矛盾不上交,防止矛盾升級、糾紛擴大。
“呂某珠這一矛盾糾紛的成功調處,證明了創立‘三所一庭’聯合調解機制后,通過問題解決在一線的方式,有效掌握了維穩工作主動權,把各類矛盾糾紛消滅在源頭和萌芽狀態。”石鼓司法所所長劉經勤感慨地說,自石鼓鎮“三所一庭”聯合調解室正式掛牌以來,共受理各類民間糾紛13件,調解成功13件,調解成功率100%。
聯合調解機制 優勢互補強
“新時代、新形勢下,單靠司法所、派出所、基層法庭等單個部門解決群眾之間的一些突發、重大、疑難、復雜的矛盾糾紛,面臨著嚴峻的挑戰:群眾對單個部門解決問題的不信任、不認同,單個部門解決問題的資源、力量的有限性;另外,群眾法律意識、法制觀念提高,越來越傾向于用法律來解決矛盾糾紛問題。”永春縣委政法委副書記劉延軍告訴筆者,為此,該縣政法委牽頭司法局、法院、公安局等部門,建立形成了“三所一庭”聯合調解機制。
在“三所一庭”聯合調解機制過程中,全縣建立人民調解分片協作聯動制度,以5個基層法庭為基點,把22個派出所、司法所劃分為5個片區,組長由片區所在鄉鎮的司法所長擔任,每個片區都有領導和相關股室掛鉤。定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會商及重大疑難和突發性事件的聯合調解。
同時,永春縣在石鼓司法所、蓬壺法庭、桂洋派出所建立了“三所一庭”共建示范點,實行矛盾糾紛信息通報及應急處理協作,以點帶面推動落實,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
“實施‘三所一庭’聯合調解機制,能夠快速集合資源投入一線,使各個部門優勢互補、聯動聯調,讓司法調解工作從過去的‘情、理、法’,過渡到現在的‘法、理、情’。這不僅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保障群眾安居樂業,也節約了社會成本,提高了政府部門的工作效率。”縣司法局局長蔡國良說,該機制運行暢通,效果良好,得到充分肯定,縣委改革辦將正式發文在全縣推廣。
互相學習借鑒 調解中成長
“沒想到參與‘三所一庭’聯合調解能收獲這么多,懂得了很多法律知識,真是成長不少。”近日,蓬壺司法所潘云龍在幫助成功調解一起建筑工意外死亡案件后,感慨地告訴筆者。
今年8月,潘云龍參與調解蓬壺鎮林某興意外死亡案件。林某興受雇于他人承包的呂某昆、呂某貴等4人的房屋建設工程,于8月7日發生施工事故,8月20日經搶救無效死亡。其中的當事人呂某昆與呂某貴以林某興當時不是在給自家房屋施工為由拒絕賠償,也拒絕參與調解。
為此,潘云龍多次與蓬壺法庭調解室法官聯系咨詢、對接信息,學習到一條重要的法律規定:若是調解過程中其中部分當事人不肯接受調解方案,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法律法規對其進行單獨起訴。最終這起工傷死亡賠償糾紛在“三所一庭”各方4天的耐心調處下,達成了一致意見,并于8月24日在蓬壺派出所簽訂了調解協議書。
永春縣以加強“專職+兼職”調解員隊伍為根本,以豐富“工作室+專家庫”資源為支撐,推動調解組織走向專業化。全縣成立21個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8個個人品牌調解工作室、7個物價糾紛“社區調解站”,筑牢人民調解“一線”堡壘,建立多領域、全覆蓋的人民調解員隊伍。“我們這些人民調解員都在聯合調解中互相學習借鑒,互相分享調解工作經驗,互相學到了很多新的知識,提高了工作能力和水平。”潘云龍告訴筆者。(鄭建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