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未達刑責年齡的涉罪未成年人不能“一放了之”
中新網12月20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廳廳長史衛忠20日表示,檢察機關對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始終堅持雙向保護原則,對一些未成年人嚴重犯罪及時批捕、起訴,切實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對于涉嫌犯罪,但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也決不能“一放了之”,必須依法予以懲戒和矯治。
20日上午,最高檢聯合公安部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情況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發布未檢公益宣傳片和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
會上有記者問:侵害未成年人的許多案例顯示,侵害者本身也是未成年人,卻因年齡達不到法定要求而免于刑事處罰,引起較大爭議。最高檢方面如何看待這一現象?
史衛忠回應稱,檢察機關對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始終堅持雙向保護原則,對一些未成年人嚴重犯罪及時批捕、起訴,切實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對于涉嫌犯罪,但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也決不能“一放了之”,必須依法予以懲戒和矯治。
史衛忠指出,在解決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上,應當堅持兩個基本原則:首先,要按照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犯罪預防機制,盡可能消除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家庭、學校、社會、網絡、政府等保護過程中問題,立足從源頭上做好預防工作。
其次,要建立健全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制度。一些未成年人年齡很小的時候出現不良行為,甚至違法犯罪,因為沒有得到適當矯正干預,甚至因此在違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遠,犯罪性質、危害后果越來越嚴重。
“因此,應當針對未成年人的罪錯程度設置階梯式的多種實體處遇措施,由相關部門根據未成年人罪錯程度和性質及時進行有針對性的干預,如切實發揮專門學校的強制教育作用、強化收容教養制度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矯正功能等等。”史衛忠說。
“關于目前議論較多的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我們也在進行認真研究。”史衛忠表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往往是由于其所處的不良家庭、學校和社會環境所致,單純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能否從根本上有效解決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值得探討。最高檢會及時向立法機關提出處理意見,回應社會公眾對這一問題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