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法工委:生產、銷售假藥最低罰款150萬元

          2019-12-20 14:50:55 來源: 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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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2月20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岳仲明20日在介紹于2019年8月份審議通過的修訂后的藥品管理法時表示,修訂后的藥品管理法對生產、銷售假劣藥的行為從嚴設定法律責任,著力提高違法成本,體現了“最嚴厲的處罰”。

          他指出,以對生產、銷售假藥行為的處罰為例,罰款數額由之前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提高到“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且規定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即最低要罰款150萬元。

          12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舉行第三次記者會,介紹立法工作有關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規劃室主任、發言人岳仲明在回答記者提問時作出如上表述。

          岳仲明表示,假劣藥的問題各方面都很關注,也是這次藥品管理法修訂的一項重要內容。修訂前的藥品管理法關于假劣藥范圍的界定比較寬泛,標準不夠統一,既有根據藥品質量界定的假劣藥,又有未經審批生產的藥品等按假藥劣藥論處的情形。這次修訂,主要以藥品質量功效為標準,回歸假劣藥的本來面目,刪去了“按假藥論處”“按劣藥論處”的分類,將違反藥品管理秩序的行為單獨規定,單獨設定法律責任。

          岳仲明指出,修訂后的藥品管理法對生產、銷售假劣藥的行為從嚴設定法律責任,著力提高違法成本,體現了“最嚴厲的處罰”。

          一是綜合運用多種處罰措施,比如,對生產、銷售假藥行為的處罰,包括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十年內不受理其相應申請。

          二是大幅提高罰款數額。還以對生產、銷售假藥行為的處罰為例,罰款數額由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提高到“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且規定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也就是說,最低要罰款150萬元。

          三是對一些嚴重違法行為實行雙罰制,既處罰違法單位,又處罰相關責任人。仍然以對生產、銷售假藥行為的處罰為例,在對單位進行沒收、罰款、吊證等處罰的基礎上,還要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包括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在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四是實行懲罰性賠償,從民事責任方面體現對違法行為的懲罰。生產假藥、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除請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請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這些規定總體體現了嚴厲處罰的精神,有利于嚴格責任落實,維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

          [責任編輯:黃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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