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修改民事訴訟證據規定 明確電子數據審查判斷規則
中新網12月26日電 最高法今日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修改決定》主要內容包括完善當事人、證人具結和鑒定人承諾制度以及當事人、證人虛假陳述和鑒定人虛假鑒定的制裁措施,推動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落實;補充、完善電子數據范圍的規定,明確電子數據的審查判斷規則等四個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證據規定》)自2002年4月1日實施,2015年啟動了《民事證據規定》的修改工作。歷時四年,完成對《民事證據規定》的修改,并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7次會議討論通過。
《修改決定》共115條,根據《修改決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證據規定》共100條。修改后的《民事證據規定》中,保留原《民事證據規定》條文未作修改的11條,對原《民事證據規定》條文修改的41條,新增加條文47條。
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完善“書證提出命令”制度,擴展當事人收集證據的途徑
民事審判活動對案件事實的查明,以盡量發現真實的事實為目標,但當事人收集證據的能力不足、途徑有限,是長期以來制約這一目標實現的重要原因。特別是環境侵權等特殊類型的訴訟,當事人收集證據途徑不足往往會導致其承擔敗訴的結果,嚴重影響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保障和實體公正的實現。
為此,2015年《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12條對“書證提出命令”作出原則性規定,《修改決定》在《民事訴訟法解釋》的基礎上,對“書證提出命令”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書證提出義務范圍以及不遵守“書證提出命令”的后果進行規定,完善了“書證提出命令”制度。同時,通過《修改決定》第113項 “關于書證的規定適用于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規定,將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納入“書證提出命令”的適用范圍,擴展到了當事人收集證據的途徑。對于促進案件事實查明和實現裁判結果客觀公正,具有積極推動作用。
二、修改、完善當事人自認規則,更好平衡當事人處分權行使和人民法院發現真實的需要
自認是當事人基于處分權行使而實施的一種訴訟行為,具有免除對方舉證責任的效力。原《民事證據規定》第8條對當事人自認規則作出規定,對于統一法律適用尺度、指導當事人的訴訟活動發揮了十分積極的作用。但經過十幾年來審判實踐的檢驗,原有的規定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之處。
為此,《修改決定》在第四項至第十項對原《民事證據規定》的內容進行了修改、補充和完善。主要體現在兩方面:其一,對于訴訟代理人的自認,不再考慮訴訟代理人是否經過特別授權,除授權委托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本人的自認;其二,適當放寬當事人撤銷自認的條件,對于當事人因脅迫或者重大誤解作出的自認,不再要求當事人證明自認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同時,《修改決定》還對共同訴訟人的自認、附條件自認和限制自認作出規定。
三、完善當事人、證人具結和鑒定人承諾制度以及當事人、證人虛假陳述和鑒定人虛假鑒定的制裁措施,推動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落實
誠實信用原則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要內容,對于規范民事訴訟主體的行為,維護民事訴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缎薷臎Q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精神,在《民事訴訟法解釋》的基礎上,一方面對于當事人接受詢問時的具結和證人作證時具結的方式、內容進行完善,增加規定了鑒定人簽署承諾書的規定,以增強其內心約束;另一方面,對于當事人、證人故意作虛假陳述以及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以促進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落實。
四、補充、完善電子數據范圍的規定,明確電子數據的審查判斷規則
電子數據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增加的一種新的證據形式。2015年《民事訴訟法解釋》對于電子數據的含義作了原則性、概括性規定。為解決審判實踐中的操作性問題,《修改決定》在第15項對電子數據范圍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在第16項、第25項規定了當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保全電子數據的要求,在第105項、第106項規定了電子數據審查判斷規則,完善了電子數據證據規則體系。對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