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2月1日起實施
(泉州晚報記者王金植)昨日,記者從市應急管理局獲悉,國家應急管理部發布的《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將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規范》明確規定了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的選址要求,并對零售店(點)的面積、存放限量、平面布置、建筑結構、消防安全等做出具體要求。
居民小區不得設零售店
近年來,煙花爆竹經營環節連續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暴露出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經營條件仍有待提高,未形成系統的安全技術標準等問題。新行業標準的出臺,將部分不具體的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明確,有利于規范煙花爆竹零售環節,降低和減少安全風險,提升從業人員安全意識。
《規范》規定,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應選擇在消防車輛可以順暢到達的區域。不應設置在軍事管理區、文物保護區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不應設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區內以及橋下與涵洞內;不應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應設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內;不應設置在其地下、室內或上方有輸送石油、天然氣等易燃易爆物質管道的建筑物內;不應設置在電壓高于1kV的電力線路下方。
外部距離方面,《規范》明確規定了零售店(點)離學校、醫院、幼兒園、加油站等重點場所的外部最小距離為100米,其他場所最小距離為50米,外部最小允許距離自煙花爆竹零售場所外墻或與其他場所隔墻外側算起。專柜銷售的自煙花爆竹零售場所與其他場所之間隔斷外側算起。
最多存放300箱煙花
《規范》要求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平方米,且不應大于200平方米;專柜銷售煙花爆竹的商店,總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平方米。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的總藥量:專店不應超過300公斤,專柜不應超過100公斤。零售店(點)可按照店面面積的大小確定煙花爆竹產品的存放數量,最少的可存放50箱,最多的可存放300箱。
《規范》規定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可采用符合標準要求的固定建筑物,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或產品儲存倉等臨時建筑物開展銷售經營,并對建筑結構進行了明確規定。
零售店內嚴禁有明火
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內嚴禁有明火。不應采用產生明火和有強熱輻射的采暖設備。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周圍25米范圍內若有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兩者之間應有不燃材料實體隔擋。
《規范》要求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應配備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積不大于100平方米時,應至少配備2具;使用面積大于100平方米時,應至少配備4具且分為2個設置點。不應在許可證載明的場所外銷售、存放煙花爆竹,不應在店外隨意擺放煙花爆竹。
《規范》要求在零售場所醒目位置設置“嚴禁煙火”“易燃易爆”以及周邊設置“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標識。煙花爆竹的堆放應穩固,堆放高度不應超過2米。煙花爆竹不應與其他商品或雜物混合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