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用法律武器治理欠薪問題

          2020-01-07 15:30:08 來源: 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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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月7日電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長王振江7日表示,《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欠薪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明確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法律責任,促使用人單位履行主體責任。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7日上午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張義全和司法部有關負責人介紹《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有關情況,并答記者問。

          有記者問:為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條例》在法律責任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王振江回應稱,為了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條例》對欠薪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主要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把握:

          第一,明確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法律責任,促使用人單位履行主體責任。按照《條例》的規定,對違反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也就是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勞動者加付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賠償金;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工資、未編制并保存工資支付臺賬、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資的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等違法行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對單位給予罰款的同時,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罰款。

          第二,突出對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法律責任,促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單位履行法律責任。《條例》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未按約定及時足額撥付人工費用,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等違法行為,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中的一些違法行為還規定了責令項目停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第三,堅持“刀刃向內”,明確政府部門監管不到位的責任,促使政府投資行為更加規范。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條例》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逾期不撥付的,對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政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對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王振江指出,《條例》還規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除依法承擔責任外,還要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并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責任編輯:黃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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