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大常委會:在關鍵時期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泉州市人大常委會就出臺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有關決定接受記者采訪
泉州網2月12日訊(記者 顏雅婷)10日,泉州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 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出臺這份《決定》的初衷是什么,重點有哪些方面,對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決定作出了哪些明確規定?就這些問題,昨日,泉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李小興接受記者采訪。
談初衷
支持政府在特殊時期規定臨時性應急管理措施
“出臺《決定》是特殊時期的必要之舉。”泉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當前是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泉州作為制造大市,外來人口多,隨著企業、項目復工節點到來,全市將迎來外來人員返泉高峰,防疫形勢嚴峻。在這一關鍵時期,市人大常委會出臺《決定》,既體現了在市委領導下,泉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黨中央、省委和市委關于防控新冠肺炎各項部署要求,支持市政府在特殊時期規定臨時性應急管理措施;更進一步凝聚了社會共識,動員全市各級各部門和全市人民在市委的堅強領導下,以更堅定的信心、更頑強的意志、更果斷的措施堅決打贏防疫阻擊戰。
談重點
詳盡規定社會各界的防控責任義務
該負責人介紹,《決定》重點突出三方面特點:一是明確政府可以在疫情防控期間就臨時性應急管理措施發布決定、命令、通告等,在防控實踐中切實提升治理能力;二是堅決維護依法設立的防控應急指揮部相關決定、命令和公告的權威性,強調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并對相關法律責任作了規定;三是考慮上位法對政府關于防控疫情的責任規定比較詳盡,但關于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散見于不同法律條款,《決定》有針對性、詳盡地規定了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的義務。
談熱點
對故意隱瞞等行為強調違法必究
值得一提的是,《決定》還特別關注到疫情防控期間出現的幾大熱點問題,如: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隱瞞相關信息、被確診或疑似患者在沒有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擅自與他人接觸該如何擔責?造謠傳謠,擾亂社會秩序的,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決定》著重強調了有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確保防控工作有序開展。”法工委有關負責人強調,《決定》第五條、第七條明確,對個人有隱瞞病史、重點地區旅居史、與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觸史,不配合調查、檢驗、隔離等措施,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制假售假等行為,將依法嚴格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強化剛性約束。
同時,《決定》還強調了各級人大常委會的職責,明確要求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加強對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同時要求各級人大代表應當帶頭遵守疫情防控有關規定,密切聯系群眾,匯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在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中積極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