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各地發布通告 嚴處境外入泉人員涉疫情違法
泉州網3月24日訊 (記者龔翠玲)近日,泉州市各縣(市、區)公安局接連發布關于嚴厲打擊境外入轄區人員涉疫情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通告均提到,3月5日以后經全國各口岸入境抵泉州各縣(市、區)的中國大陸公民、港澳臺同胞以及外國公民,包括持有各縣(市、區)證照(含身份證、護照、通行證)以及各縣(市、區)域外證照(含身份證、護照、通行證、回鄉證等)的,都應當嚴格遵守福建省、泉州市及各縣(市、區)疫情防控的有關規定,對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將依法從嚴處理。通告大都提到以下四種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不如實申報境外旅居史、接觸史信息的;
2. 隱瞞健康狀況,不如實申報或者通過其他手段隱瞞發熱等癥狀的;
3. 到達轄區后拒不接受定點集中隔離或者居家隔離的;
4. 在集中隔離觀察期間,違反隔離規定,不配合工作人員工作的;
5. 拒不配合醫學檢測、檢疫及流行病學調查的;
6. 編造傳播疫情謠言,慫恿他人對抗隔離,阻礙執行防疫工作的。
外國人入境后,留宿旅館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辦理外國人住宿登記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留宿旅館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外國人在旅館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本人或者留宿人未按規定在入住后24小時內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冒用他人身份證申報或登記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處10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采取偷越國邊境等手段入各縣(市、區)的,以偷越國邊境或非法入境予以處罰。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告還提到,歡迎廣大市民監督,對未按規定報告境外入各縣(市、區)人員的個人、單位,將予以嚴肅處理,市民可撥打110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