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民眾搭大眾運輸工具須戴口罩 違者最重罰1萬臺幣
中新社北京4月3日電 題:依法戰“疫”:“涉外”遇上“涉疫” 如何確保公平正義?
中新社記者 張素
“對拒絕執行防疫措施,擾亂防疫秩序,危害公共健康和安全的外國人,中國有關部門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2日在例行記者會上有此表述。同日,官方通報了近期三起在華外籍人員擾亂防疫秩序事件的處理結果:
——青島市嶗山區公安機關會同相關部門,對在嶗山區疾控中心進行核酸檢測采樣時因排隊與其他人員發生爭執、并有不當言行的外籍當事人依法依規進行批評教育。當事人對此表示誠懇接受,并就其不當言行向公眾致歉;
——北京警方通報,一名坦桑尼亞籍男子不配合社區疫情防控措施。警方經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已對該人作出行政處罰,限期出境;
——廣州警方通報,一名尼日利亞籍新冠肺炎確診患者不配合治療,并將一女護士打傷。涉案嫌疑人目前正在警方監管下隔離治療,待其治療結束,警方將立即對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刑法、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堅決依法嚴肅處理。
“針對不同事件,根據其行為和性質的不同,分別依法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行政處罰或是刑事處理,這本身就是法治原則的體現。”江蘇省人大代表、三法律師事務所主任孫勇對中新社記者說。
具體來看,青島嶗山外籍當事人的行為造成一定的不良影響,但尚未達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比如“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因此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據北京方面披露情況,坦桑尼亞籍男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因此警方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并驅逐出境。而廣州外籍確診患者行為嚴重、性質惡劣,涉嫌故意傷害或尋釁滋事,已觸犯刑法相關規定,故而警方立刑事案件進行調查。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余凌云接受本社記者采訪時說,目前案情披露有限,但毫無疑問的是“外國人應該遵守居住國的法律法規”。
事實上,隨著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多點暴發,不少國家都采取了更為嚴格的防疫措施。韓國政府3月26日宣布,對違反隔離政策的外籍人員將采取驅逐出境等措施;南非自3月27日零時執行全國范圍“封鎖令”以來,逾2000人因違反相關規定而被逮捕。
當前,“外防輸入”成為中國戰疫“下半場”的當務之急。孫勇認為,對中外公民應一視同仁,這體現的是公平,而考慮客觀上確實存在的中外公民之間的差異,這體現的是正義。但公平和正義不是沖突和排他的關系。
“對于法律價值之間的沖突,我們應因時因勢予以調整。”孫勇說,在疫情期間處理涉外案件時應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一切管制和處理措施都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實施。
余凌云也強調,對于違反法律的情況如何處理,刑事立案、行政處罰還是限期離境,都要依法行事,既不能有“超國民待遇”,也不能動輒“一律驅逐”。
評論亦指出,一線執法人員需對涉外因素“脫敏”,相關部門則要在處理涉外相關案件時做到公開、透明,發揮法律的宣示、警告作用。對于公眾來說,也要有不輕易將外國人的個體行為上升為國家、種族敘事的自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