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出臺規范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指導意見

          2020-04-10 10:36:27 來源: 泉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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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經營范圍 全市“一證通行”

          泉州網4月10日訊 (記者李菁 通訊員王偉成)近日,泉州市市場監管局出臺了《規范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標志著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行為被正式納入規范管理范疇。

          “掃一下二維碼,一瓶飲料就出來了。近年來,為滿足青少年就近購買食品飲料的需求,不少體育運動場館、食堂等公共場所陸續出現自動售貨機。”泉州市市場監管局食品流通監管科相關負責人說,這些自動售貨機極大方便了年輕人購物,但也給市場監管工作帶來了難題。《意見》的出臺,令今后市場監管部門對自動售貨機的食品經營行為進行監管有章可循。

          據了解,《意見》的適用范圍為泉州市行政區域內,無固定店鋪、在預定地點利用掃碼(投幣等)自動給貨的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行為。許可核準自動售貨機銷售的食品包括預包裝食品、特殊食品中的保健食品和僅限由自動售貨設備現制的鮮榨果汁、咖啡等現制飲品或其他食品(不含自釀酒)。但無人食品超市參照一般食品經營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和監管,不適用該意見。

          許可模式:《意見》實行全市“一證通行”制度。即全市范圍內,在一個縣(市、區)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后,到其他縣(市、區)設置自動售貨機的,無須再辦理許可,只需將設置點向原許可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備。辦理申請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許可時,在作出申請材料記載內容與實際情況一致,且符合食品經營條件的承諾后,免予現場核查。取得經營許可后,新增或撤減自動售貨機設置點的無須辦理許可變更,但應履行報備手續。當自動售動機設置點全部撤銷時,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或注銷。

          報備流程:《意見》簡化了許可報備流程,規定經營者在取得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許可后10個工作日內向許可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食品流通監管科(股)報備自動售貨機設置點情況;取得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許可后,新增或撤減設置點的,經營者應在30日內向許可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食品流通科(股)報備;設置點跨許可轄區的,許可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食品流通監管科(股)受理報備后,在5個工作日內抄告泉州市市場監管局食品流通監管科,再由市局食品流通監管科轉抄設置點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備案,有效避免經營者因備案而來回奔波。

          同時,《意見》還對自動售貨機質量作了具體要求,對設置點的選擇也做了明確規定。如設置點應保持環境整潔衛生,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區域,距污水池等污染源25米以上;地面應做到硬化,平坦防滑易于清潔消毒,并有適當措施防止積水;放置于機關、學校、企業等單位內部管理范圍和非商業經營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承諾事先取得所屬單位或主管單位的同意;設置點應當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要求,不得妨礙交通、通信、供水、供氣、供電、市容衛生、消防、軍事設施等。

          此外,《意見》還對食品自動售貨機應當公示內容、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者主體責任等方面一一作了詳細規定。

          [責任編輯: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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