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出臺指導意見 食品自動售賣監管有章可循
近日,泉州市市場監管局創新出臺了《規范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標志著泉州市正式將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行為納入規范管理范疇。《意見》還簡化了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許可的報備流程,同時還對自動售貨機質量以及設置點的選擇作了具體要求。 □記者 陳云青 通訊員 蘇曉暉 王偉成
自動售貨機的食品
監管有章可循
“掃一掃二維碼,一瓶飲料就出來了。”市市場監管局食品流通監管科相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為滿足青少年就近購買食品飲料需求,不少體育運動場館、食堂等公共場所陸續出現了自動售貨機。這些自動售貨機的出現,極大方便了年輕人購物,但也給市場監管工作帶來了難題。《意見》的出臺,意味著今后市場監管部門對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行為的監管有章可循了,監管效能將大大提升。
據了解,泉州市行政區域內,無固定店鋪、在預定地點利用掃碼(投幣等)自動給貨機器從事的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適用于該意見。許可核準自動售貨機銷售的食品包括預包裝食品、特殊食品中的保健食品和僅限由自動售貨設備現制的鮮榨果汁、咖啡等現制飲品或其他食品(不含自釀酒)。但無人食品超市參照一般食品經營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和監管,不適用該意見。
創新許可模式
實行全市“一證通行”制
《意見》創新許可模式,實行全市“一證通行”制度,即全市范圍內,在一個縣(市、區)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后,到其他縣(市、區)設置自動售貨機的,無需再辦理許可,只需將設置點向原許可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備;辦理申請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許可時,在作出申請材料記載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一致且符合食品經營條件的承諾后,免于現場核查;取得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許可后,新增或撤減自動售貨機設置點的,無需辦理許可變更,但應履行報備手續;當自動售貨機設置點全部撤銷時,因不存在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了,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或注銷。
《意見》還簡化了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許可的報備流程,規定經營者在取得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許可后10個工作日內向許可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食品流通監管科(股)報備自動售貨機設置點情況;取得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許可后,新增或撤減設置點的,經營者應在30日內向許可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食品流通科(股)報備;設置點跨許可轄區的,許可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食品流通監管科(股)受理報備后,5個工作日內抄告市市場監管局食品流通監管科,再由市市場監管局轉抄設置點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備案,有效避免經營者因備案而來回奔波。
設置點有要求
應距污染源25米以上
同時,《意見》還對自動售貨機質量作了具體要求。食品自動售貨機必須具備產品合格證明,無毒,安全可靠,符合食品貯存和銷售(制售)的相關要求;貯存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當具備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功能,并保持有效運行。
《意見》對食品自動售貨機設置點的選擇也予以明確規定。設置點應保持環境整潔衛生,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區域,距污水池等污染源25米以上;地面應做到硬化,平坦防滑易于清潔消毒,并有適當措施防止積水;放置于機關、學校、企業等單位內部管理范圍和非商業經營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承諾事先取得所屬單位或主管單位的同意;設置點應當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要求,不得妨礙交通、通訊、供水、供氣、供電、市容衛生、消防、軍事設施等。
此外,《意見》還對食品自動售貨機應當公示內容、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者主體責任等方面一一作了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