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謠言危害社會 必須持續深入打擊整治

          2020-04-19 16:12:37 來源: 泉州網信

          0瀏覽 評論0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部分網民借助網絡平臺,故意制造、傳播謠言和不實信息,嚴重誤導公眾、引發恐慌,給網絡傳播秩序和社會穩定造成了惡劣影響。廣大市民對此深惡痛絕,紛紛通過各種渠道進行舉報。對此,泉州市網信、公安等部門通力合作,不斷加大對網絡謠言這一社會“公害”的打擊力度。截至4月15日,泉州全市網信部門共處理網絡舉報27件,組織屬地網站和自媒體推送科普文章3742篇,發布辟謠提示372條。全市公安機關共查處網上造謠等治安案件8起,其中對7名當事人進行行政拘留,對2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另對16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

          案例一

          安溪一網民在互聯網上發布“五里鋪從武漢回來的那個人晚上死了,去看他的那個醫生也很嚴重了,估計沒救了,官橋已淪陷”的涉疫情謠言。安溪縣公安局迅速開展工作,將造謠者白某抓獲。經查,白某根據自己主觀臆斷,散布關于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不實言論,造成惡劣影響,在社會上形成恐慌。安溪縣公安機關依法對白某處以行政拘留10日。

          案例二

          南安市東田派出所接到村民劉某(60多歲)報警稱,東田鎮桃源村的王某(33歲)在微信群散布謠言,稱劉某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并大量轉發,對其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響。接警后,民警迅速展開調查。當天晚上,王某主動到東田派出所投案,承認其編輯劉某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信息,并在微信群轉發的事實。南安市公安機關依法對王某處以行政拘留3日。

          案例三

          惠安一網民在微信朋友圈發文稱:“兄弟姐妹們少出門,今天鎮衛生院出現一個病毒感染,已經上惠安縣醫院了,真的,我老媽在鎮衛生院上班”。經查,張某散布關于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不實言論,造成不良影響,在社會上形成恐慌,惠安縣公安機關依法對張某予以行政處罰。

          泉州網信正告: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網絡上發布信息、言論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對于編造、傳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泉州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將繼續會同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疫情尚未結束,希望大家自覺抵制謠言,不信謠、不傳謠,共同維護健康有序的網絡環境和社會秩序。

          【法律法規】(節選)

          《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利用網絡和相關信息技術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散布謠言以及侵犯他人隱私等違法行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責任編輯:林春婷]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