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第二批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公開曝光案例
泉州網5月18日訊(記者 王金植)為進一步警醒各生產經營單位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經市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揮部研究決定,現公開曝光第二批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典型案例。
1. 惠房晶鉆公寓無證經營案
惠安縣螺城鎮惠房晶鉆公寓負責人許某萍于2019年3月以來,在未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等相關手續情況下,擅自在其位于螺城鎮新景路68號住房,通過飛豬酒店平臺等途徑發布消息,并給旅客提供住宿。于2020年2月7日被惠安縣公安機關查獲,截至被查獲時其共非法獲利1.8235萬元。其行為已涉嫌未獲許可擅自經營旅館的違法行為,2020年3月20日,惠安縣公安局對許某萍作出罰款500元,追繳違法所得1.8235萬元的行政處罰,并對該公寓予以取締。
2.廈門粵乘物流有限公司使用無道路運輸證車輛參加貨運案
2020年4月16日8時45分,安溪縣交通執法大隊接到安溪縣交警大隊移交案件:2019年12月24日,許某堤駕駛閩D-E5197號水泥罐車運載混凝土從魁斗水電四局攪拌站欲往官橋思明園,在攪拌站門口被查獲。該趟運輸由廈門粵乘物流有限公司(廈門市湖里區長浩路一里94號303室)指派。經安溪縣交通執法大隊查明,廈門粵乘物流有限公司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違反《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依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予以罰款人民幣0.499萬元整。
3.福建龍必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違法儲存危險化學品案
2020年2月9日,石獅市應急局執法人員對位于永寧鎮的福建龍必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在車間一樓倉庫內存放有62個1立方噸桶,其中約含有20噸的酒精原料(乙醇含量95%),屬危險化學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該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的行為存在安全隱患。3月9日,石獅市應急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對該企業處以罰款人民幣6萬元的行政處罰。
4.閩獅漁07706漁船未按規定配齊職務船員且招用無船員證書人員上船作業案
2020年2月21日12時左右,福建省石獅市祥芝鎮祥漁村蔡某實經營的閩獅漁07706漁船,從祥芝國家中心漁港出海作業,2月22日3時左右返港。經查,該船本航次共計14名船員,其中唐某才、劉某等5人未持有相應有效船員證書。此前,石獅市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已于2019年8月1日責令整改。閩獅漁07706船舶經營人蔡某實拒不改正,未按規定配齊漁業職務船員且招用未持有相應船員證書的人員上船作業,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3月17日,石獅市農業農村局對閩獅漁07706船舶經營者,責令整改,罰款人民幣1.4萬元。
5.晉江市陳埭斯達爾鞋業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電梯案
2020年3月29日,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福建省晉江市陳埭斯達爾鞋業有限公司(晉江市陳埭鎮洋埭村,法定代表人:林某涼)的廠房進行檢查時,發現電梯處于正常使用狀態,機內未張貼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等,涉嫌使用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經查,2020年3月10日,福建省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對涉案升降機進行檢驗,不合格。2020年3月10日以來至案發,當事人使用涉案升降機用于載貨等生產經營活動。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特種設備實施查封,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使用該涉案升降機;處以罰款人民幣3萬元整。
6.泉州市鯉城德豐機械有限公司未報告事故隱患案
2020年4月3日,鯉城區應急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對泉州市鯉城德豐機械有限公司(企業地址:泉州市鯉城區常泰街道新塘工業區新園路31號;法定代表人:紀某烘)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時,現場發現該企業存在澆注包耳軸等未定期探傷檢查等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按照規定向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違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擬對該企業作出罰款人民幣1.5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