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江:固體廢物隨意倒污染環境被判刑
泉州網6月8日訊(記者張曉明 黃祖祥 通訊員陳瑜濱)在不具備固體廢物處置能力的情況下,被告人歐某伙同向某承接煤灰、渣、污泥處理的業務,造成環境污染。6月5日上午,晉江法院公開宣判歐某污染環境罪一案。
2019年2月以來,歐某在不具備固體廢物處置能力的情況下,承接某公司的工業污泥等固體廢物處理的業務,雇用毛某、張某等人運載,直接將上述運載的固體廢物傾倒在某垃圾填埋場等處,該部分固體廢物至少有1942.15噸,傾倒時均未采取防滲透、防揚散、圍堰、防雨棚等措施。上述堆放的固體廢物經鑒定來源于工業污泥,為非危險廢物。
法庭審理認為,歐某在不具備固體廢物處置能力的情況下,結伙向他人承包固體廢物處置業務,并雇用他人隨意將固體廢物傾倒在未采取防滲透、防揚散、圍堰、防雨棚等防護措施的場地上,實施了污染環境行為,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根據歐某的罪責以及具有自首、認罪的情節,法院一審判處歐某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