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班期間因病回家隨后去世被認定非工傷 法院助其維權

          2020-06-17 15:13:59 來源: 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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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太原6月17日電 (劉小紅)記者17日從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發布了行政審判十大案例。其中,山西男子張某軍上班期間因身體不適請假回家,隨后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對于張某軍妻子提交的工傷申請資料,山西陽泉市郊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因不符合相關規定而不予認定工傷。對此,陽泉中院二審判定張某軍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

          張某花系張某軍之妻,張某軍生前在陽泉市千亨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擔任成型車間副主任一職,其工作時間一般為6:00至14:00。2018年5月29日12時30分左右,張某軍感覺身體不適,遂從單位回家,并將村衛生院已下班的醫生張某華請至家中救治。因病情較重,經120急救送至陽泉市第二人民醫院,隨后又轉至陽煤集團總醫院進一步救治。當日15時,醫院下達病危通知書,后宣布張某軍腦死亡。當晚24時,張某軍被家屬接回家中,次日凌晨3時去世。

          2018年6月28日,陽泉市郊區人社局收到張某軍工傷申報資料,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張某軍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和視同工傷之情形,故不予認定工傷。”2018年10月18日,張某花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郊區人社局《工傷認定決定書》。

          陽泉市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郊區人社局有權作出工傷認定。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張某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五)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張某軍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身體不適,基于普通民眾對疾病的非專業認識,未能察覺到自身情況需要緊急救治。縱觀張某軍從發病到死亡的過程,發病于工作時間及工作崗位上,發病、搶救、死亡并未間斷,發病與搶救、搶救與死亡之間有緊密的先后順序和邏輯順序,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二)項之規定,陽泉市城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郊區人社局《工傷認定決定書》,責令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郊區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訴。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張某軍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郊區人社局提出張某軍請假回家后治療行為不應當認定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意見,明顯拔高了作為一般人對醫學專業知識和疾病風險的認知,不符合認知常理、常情,顯失公平,亦與保護職工權益的立法精神相悖,不予采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并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后認定工傷問題,是工傷認定案件中的難點。法院法官告訴記者,本案的典型意義是人社部門在認定“視同工傷”時,不僅要考慮職工對醫學專業知識和疾病風險的認知能力是否符合常理,也要充分考慮認定結果是否與立法精神相一致,以充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準確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實現執法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責任編輯:黃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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