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他人公示過的身份證信息同樣構成個人信息侵害

          2021-05-26 15:38:04 來源: 福州新聞網

          0瀏覽 評論0

          莉莉和小蘭由于業委會的事務起了爭執。之后,莉莉將小蘭用于辦理業委會事務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翻拍,并在業主微信群內發布,同時指責小蘭“辦事不牢”。

          小蘭得知后,以侵犯隱私權為由要求莉莉賠禮道歉。但莉莉卻說,小蘭的身份證信息在當選業委會成員時就在公告欄上公示過,并非隱私。莉莉的行為侵權嗎?

          解析

          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文超:莉莉的行為構成對個人信息的侵害。民法典新增了對個人信息的定義和對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門規定。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個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等。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應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本案中,小蘭的身份證顯然載明了小蘭的很多個人信息,雖然這些信息公示過,但莉莉在事后因糾紛擅自將其發在業主聊天群中。莉莉的行為并無必要也缺乏正當,構成對小蘭個人信息的侵害。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