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過世遺留百萬元債務糾紛 人死債消還是父債子還
2021-06-11 11:30:01 來源: 泉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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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洪某甲突然離世,遺留百萬元債務糾紛,債權人起訴至法院。洪某甲的子女,即將研究生畢業的洪某丙、高考生洪某丁為此官司纏身,兩人和奶奶提交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而洪某甲的妻子提出筆跡鑒定申請,債權人怎么維權?這起因借款人死亡引起的涉及祖孫三代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案情復雜。
昨日,記者從晉江法院了解到,日前磁灶法庭通過云調解,化解了這起糾紛案,既保障了原告債權的實現,也助力洪某丁“無債”輕松上考場。
案情
借款百萬元突然離世 家中四個親人成被告
被告洪某甲與石某某系夫妻關系,雙方因資金周轉需要,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多次向原告洪某乙借款,合計150萬元,約定按月利率1.5%計付利息。借款后,洪某甲與石某某未償還借款本金。2020年2月,洪某甲突然去世。今年1月12日,洪某乙為討回債務,遂將石某某、洪某甲的女兒洪某丙、兒子洪某丁及洪某甲的母親起訴至晉江法院。
經了解,洪某丁是今年的高考生,洪某丙即將研究生畢業,洪某甲的母親年事已高、行動不便。承辦法官向被告送達應訴材料后,收到洪某甲母親、兒女的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以及石某某的筆跡鑒定申請書。
雖債務人洪某甲的三個繼承人均提交放棄繼承遺產繼承聲明書,但承辦法官為防范繼承人與石某某串通轉移洪某甲的遺產,進而侵害洪某乙的合法債權,同時為盡快化解糾紛,多次組織原告與石某某面對面溝通協調,重點向石某某闡明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法律規定,并告知筆跡鑒定程序導致訴訟周期拉長及雙方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并提示訴訟風險。
調解
兒女聲明放棄繼承
經過溝通,石某某決定撤回鑒定申請,并透露目前正在著手出售安置房的消息。原來,洪某甲原居住的房子因晉江市梅庭片區改造建設項目被政府征收,政府通過產權置換的方式給予補償。征收拆遷期間,因洪某甲長期在外經商,拆遷手續由石某某經辦,現石某某已選好相應的安置房,并著手出售給他人。
隨后,法官進一步解釋法律,使石某某充分認識到其著手出售的安置房是洪某甲的遺產,該房屋出售的價款應用來清償洪某甲的債務,繼承該房屋的繼承人均應當在繼承財產的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如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侵害債權人利益可能面臨的法律制裁,且父母應該給兒女樹立遵紀守法的榜樣。經法官耐心釋法和努力溝通,石某某同意與原告進行調解,而洪某乙表示同情石某某的現狀,決定放棄全部尚欠的利息并給予石某某一定的還款寬限期。
5月27日,承辦法官通過智慧庭審平臺云調解,洪某甲的母親、即將研究生畢業的洪某丙和即將參加高考的洪某丁明確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同時,石某某與原告洪某乙在線簽訂調解協議,保障了原告債權的實現,雙方握手言和。
法官
“父債子還”要分情況
債務人去世,債權人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父債”是不是該由“子還”?對此,法官介紹,我國立法采取了全面繼承和限定繼承相結合的繼承原則,當繼承人接受遺產中的積極財產時,其還必須承受遺產中的消極財產即遺產債務,但該債務范圍以所繼承的遺產價值為限。
如債務人留有遺產,繼承人不放棄繼承權時,《民法典》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如繼承人放棄繼承,則對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對于這種情形,債權人也不必擔心自己的錢全都打水漂,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債務仍以遺產為限進行償還。
法官提醒,當向外出借錢款時,應理性評估借款人的償還能力,以免留下糾紛隱患。而作為債權人,還應注意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訴訟時效應當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死亡之日起計算),應及時在法定期限內主張權利,并注意保存及提供關鍵性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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