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廣場舞噪聲超標?可向公安機關舉報處罰
2021-06-16 11:40:51 來源: 閩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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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同志:
我們所在小區邊上有一處廣場。有一伙人每天早晨和晚上都在那兒跳廣場舞,音響等產生的噪聲往往是早晨達75分貝以上、晚間達60分貝以上。因為嚴重影響我們的生活,我們曾數次制止,但他們以該地屬公共場所,我們無權干涉為由置之不理。請問:我們該怎么辦?
讀者:毛曉曉等21人
毛曉曉等讀者:
你們有權要求公安機關制止并給予治安處罰。
一方面,本案所涉廣場舞噪聲嚴重超標。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廣場舞噪聲無疑具備對應性質。《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第4.1.1條規定,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噪聲晝間不得超過50dB(A),夜間不得超過40dB(A)。本案廣場舞噪聲早晨達75分貝以上、晚間達60分貝以上,明顯超出了限額。另一方面,相關人員應當受到懲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八條分別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即廣場舞噪聲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對該類行為的查處屬于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公安機關對同時符合違反了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了他人正常生活等兩個條件的,應當作出處理。據此,你們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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