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公益性”的勞動 樹立良好“回歸”社會心態

          2021-06-23 10:57:03 來源: 閩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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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8日,光澤縣胡某、聶某身穿交通勸導員反光背心,在交警的指揮下,參與城區交通志愿者服務,協助交警維護城區的交通秩序,開始履行光澤法院向二人發出的“交通勸導令”。

          胡某、聶某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6月4日,光澤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胡某、聶某兩起危險駕駛案并當庭宣判,除判處刑罰外,還向被判處緩刑的兩名被告人發出“交通勸導令”,責令他們在緩刑考驗期內服從交警大隊的安排,聽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參與城區交通志愿者服務,協助交警維護城區的交通秩序,開展交通安全宣傳等義務工作。被告人當庭表示,要以此為誡,服從“交通勸導令”,積極配合交警做好文明交通勸導宣傳,用實際行動服務社會,并教育引導廣大群眾莫以身試法、做遵規守法好公民。

          “交通勸導令”是光澤法院針對構成危險駕駛罪案件中適用緩刑進行社區矯正的被告人所采取的創新懲戒措施。年來,隨著城鄉居民私車擁有量快速攀升,酒后駕車等危險駕駛行為時有發生。除加大對嚴重危險駕駛犯罪的懲戒力度外,對情節輕微適用緩刑的酒駕行為,如何在懲治危險駕駛人的同時,又能有效實現對社會群眾進行教育引導的雙重效果?光澤法院通過不斷探索研判,實行對犯罪情節輕微、且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危險駕駛案件適用“交通勸導令”,責令被告人在緩刑期內參與交通勸導志愿工作,一方面在懲治犯罪的同時起到教育引導社會群眾作用,以點帶面引導群眾遵紀守法,另一方面,犯罪行為人通過“公益”的勞動,主動彌補過錯,對自身樹立良好的“回歸”社會心態也有積極促進作用。 (張莉 官潔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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