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裝充電樁 遭到物業拒絕 法院判物業公司配合

          2021-06-24 13:20:20 來源: 泉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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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市民越來越多,快速方便地充電成了大家的需求。那么,業主是否有權在自己的停車位、車庫里安裝充電樁?如果物業公司不配合或者組織該怎么辦?

          日前,南安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依法判決某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充電樁的證明。目前該物業公司已經履行了配合義務,協助業主安裝了充電樁。

          案情 業主想裝充電樁 遭到物業拒絕

          去年10月份,家住南安溪美某小區的劉某購買了一輛新能源汽車,并向供電單位提交了電表安裝申請。供電單位告知劉某,其要在自有車位安裝充電樁,需先提交一份所在小區物業出具的《物業同意安裝證明》。

          劉某找到小區物業公司,誰知物業公司認為雙方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并沒有對該類協助義務作出明確約定,且小區暫不具備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條件。若劉某執意安裝自用充電樁,應當提供涉案小區的配電余量評估報告。由于雙方無法談攏,今年2月1日,劉某起訴物業公司,希望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充電樁安裝問題。

          法庭上,物業公司辯稱,劉某對自有車位產權進行處分,他們無權干涉。但劉某要求安裝充電樁的位置緊靠公共承重柱,其自用充電樁需要長期對公共建筑物進行占用或改建,這需要全體業主的表決同意。另外,劉某的安裝行為可能對相鄰業主構成妨礙或不便。物業有權對小區的日常秩序進行管理,尤其是安全秩序,所以劉某應當配合物業管理工作。劉某對此無法認可,他表示自己已向供電部門報備并溝通完畢,而物業要求自己提交涉案小區是否具備安裝充電樁條件的證明,做法并不合理。

          判決 法院3個“不予采納” 判物業公司配合

          南安法院經審理查明,經南安當地供電單位勘查確認,涉案小區預留電量充足,具備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設施用電容量的條件。劉某依合同約定交納車位物業費,物業公司應提供相應的物業服務,且在物業服務內容的確定上,除以合同為基礎外,還應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即“綠色原則”)。劉某購買并使用新能源汽車,是積極響應國家新能源汽車發展和節能減排戰略,而充電樁又是不可或缺的設備。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劉某有權在其專有車位上安裝與其新能源汽車配套的充電樁。物業公司辯稱涉案車位配電余量可能無法滿足安裝充電樁需求,與南安當地供電單位初步勘驗結論不符,法院不予采納。物業公司認為安裝充電樁需使用到公共承重柱,這屬于所有權人為提升專有部分使用價值,對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并不涉及共有部分的改建、重建,物業公司以此要求劉某需征得全體業主及相鄰業主同意,缺乏依據,法院不予采納。另外,物業公司認為安裝充電樁容易引發火災、存在安全隱患等,均缺乏證據證明,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在物業公司同意劉某安裝充電樁后,劉某仍需依據相關主管部門要求進行安裝并驗收,且安裝后也并不意味著物業公司可以放松、放棄管理,物業公司仍可在發現侵權等不當行為時,及時行使物業管理權利予以糾正、制止,物業公司不得以此為由對抗劉某的合法權益。

          南安法院于今年4月29日一審判決,要求物業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向劉某出具相關證明,并在充電樁安裝過程中,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配合并協助現場勘查、施工。一審判決后雙方均對法院判決無異議,目前該案已生效。

          提醒 物業應積極作為 業主要依法安裝

          該案承辦法官介紹,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于2016年7月25日發布《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其中第六條規定:發揮物業服務企業積極作用,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并協助現場勘查、施工。

          法官建議,在國家大力鼓勵新能源汽車發展的形勢下,物業不能因為對新能源汽車存在認知誤區、害怕承擔風險等問題,就選擇回避,應當統一規劃、統一考慮小區的停車位,更好助力新能源汽車的推廣使用。

          同時,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在購買新能源汽車之前,一定要先了解清楚自己所在小區是否可以安裝充電樁,并牢記安全第一理念。有實際安裝需求的業主與物業公司溝通協商后,也要以不影響小區安全秩序和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為前提,依法向供電部門申報用電需求,經供電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安裝。另外,隨著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的完善,市民也可以就找公共充電樁給愛車充電。(記者 吳志明 黃耿煌 陳靈 通訊員 林瑞婷 莊慧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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