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違法免罰清單將于15日起施行

          2021-07-05 09:26:27 來源: 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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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了解到,清單針對市場主體較易發生的違反登記管理、廣告監管規定的違法行為,設定了不予處罰事項。例如,對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清單規定對符合首次發生等條件、立案調查前已提交營業執照申辦材料的,不予處罰;對合伙企業未依照規定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應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而依照清單,符合首次發生等條件的,不予行政處罰。

          “清單的實施,將使初次輕微違法的市場主體得到改正機會,避免因行政處罰而留下不良信用記錄,讓市場主體感受到‘有溫度的執法’。”薛文說。

          如何避免清單執行中出現偏差,讓清單成為企業違法違規的借口?

          據了解,在起草過程中,福州市市場監管局、市司法局本著包容審慎的基本原則,既要依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將確實屬于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依法依規可免罰的違法違規行為具體化、標準化,又要明確免罰事項的適用條件,厘清罰與不罰的邊界。

          “依據清單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系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單項違法行為,二是危害后果輕微,三是及時改正(含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四是清單針對單項違法行為所列明須同時具備的其他適用條件。”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處處長呂榕說。

          據了解,市場監管部門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與辦理其他違法案件一樣,仍然要經過立案、調查取證、審核、告知等法定程序,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

          據悉,清單施行后,還將根據法律法規制修訂情況和執法實際,實行清單動態化管理,適時推出后續批次清單。(記者 林智嵐)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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