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樓男子高空扔梨 公訴機關指控犯罪成立

          2021-07-05 11:35:17 來源: 泉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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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空中隨便扔東西,有可能將自己扔進監(jiān)獄里。昨日,記者了解到,豐澤區(qū)首起高空拋物案一審宣判,被告人劉某某一審被判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該案由豐澤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據(jù)悉,今年3月7日中午時分,家住城東街道某小區(qū)的魏先生帶著女兒在小區(qū)里散步,突然一個速度極快的黑影從天而降,砸在了離他們不遠的地面上。魏先生又氣又后怕,趕緊打電話報警。

          接警后,城東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往現(xiàn)場展開調查,發(fā)現(xiàn)地面上有一片黃色的殘渣。隨后刑偵大隊民警趕到,收集了殘渣,發(fā)現(xiàn)里面有梨的成分。民警通過進一步走訪調查,終于發(fā)現(xiàn)了“黑影”來自29樓,并鎖定犯罪嫌疑人劉某某。

          3月10日,民警傳喚嫌疑人劉某某(男,洛江人,27歲)到派出所接受調查。經查,劉某某對自己高空拋物的行為供認不諱。原來,他當天到自家房子打掃衛(wèi)生,準備租出去。休息期間他在陽臺吃梨,咬了一口覺得不好吃,就順手將梨從窗臺扔了下去,險些砸中其他業(yè)主。

          經審理,豐澤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劉某某從建筑物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其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劉某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日,法院一審判處劉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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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對于故意高空拋物者,根據(jù)具體情形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同時明確物業(yè)服務企業(yè)責任。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七)》規(guī)定了高空拋物罪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發(fā)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fā)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墩良 輯)(記者黃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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