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烈日下工作 可別忘了自己的高溫權益
2021-07-14 11:22:27 來源: 閩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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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高溫天氣的出現,用人單位往往會采取各項措施應對炎炎烈日下的工作。勞動者需注意的是,自己的高溫權益被“縮水”了嗎?
防暑物品與高溫津貼,魚與熊掌可以兼得
【案例】 為完成生產任務,即使室外氣溫持續在36℃以上,胡女士等所在的公司也要照常露天工作。而胡女士等的工資卻并沒有“高溫津貼”這一項目,公司給出的解釋是高溫津貼已用于平時給大家購買解暑物品、飲料和保健用品。
【點評】 公司不得沖抵胡女士等的高溫津貼。解暑物品、飲料和保健用品的開支屬于防暑降溫費的范疇,而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是不同概念。防暑降溫費是針對暑期在崗的勞動者,由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對高溫氣候的界定來確定,一般為5-9月份。高溫津貼則是指勞動者在特殊環境下作業而給予的補償,針對的是需要在室內氣溫≥33℃、露天氣溫>35℃環境下工作的勞動者。防暑降溫費可以是現金支付,也可以是發放物品的形式,而高溫津貼只能是現金支付,且必須是工資以外的支出。即這些勞動者可以同時領取高溫津貼,享受防暑降溫費待遇。
高溫津貼與最低工資,后者并不包含前者
【案例】 孔女士等4人與公司約定勞動合同,月工資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進入夏季以后,因天氣炎熱難免影響工作。公司為調動大家的積極性,表示可以在月初預付給大家450元高溫津貼,可當孔女士等月底領取工資時,卻發現每人被扣除450元。原來,公司已將月初發放的高溫津貼從最低工資中扣除。
【點評】 公司不得將高溫津貼從最低工資中抵扣。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實施的《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即高溫津貼并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必須由用人單位另行給付。公司的行為明顯與之相違。
縮短工時與員工工資,后者不因前者減少
【案例】 進入高溫季節后,朱女士等所在的公司決定暫停高溫時段工作,即每天縮短2小時的工作時間。可朱女士等沒有想到,自己的月工資也被減少了四分之一。公司就此解釋為:根據按勞付酬原則,工作時間減少了,工資自然也必須隨之減少。
【點評】 公司不得因縮短工時而降低員工工資。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等四部門共同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繼續做好高溫天氣職工防暑降溫工作的緊急通知》中,也明確要求應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減少高溫時段作業,增加生產作業中的職工輪休,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用人單位根據這些規定而停止或縮短工作時間,并非出自勞動者自身原因,故不得扣除或降低工資。與之對應,本案公司自然也不得例外。
(記者 顏東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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