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離婚后發現孩子并非親生 法院判決女方返還8萬余元
2021-07-28 10:26:11 來源: 石獅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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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妻子離婚后,男子許某發現孩子并非親生,一氣之下的他將前妻訴上法庭,要求前妻進行賠償。日前,石獅法院就此案進行審理。
2018年3月,許某(男)與黃某(女)登記結婚,并于2018年4月生育一女小許,雙方在2020年11月登記離婚。離婚當日,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一份,約定雙方自愿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婚生女小許由男方撫養成人并承擔撫養費,男方離婚后一次性補償女方1萬元等內容。
2020年11月,許某委托某司法鑒定中心對小許是否為其親生進行鑒定,鑒定意見排除許某為小許的生物學父親。同月,黃某簽署《帶回孩子憑證》交許某收執,憑證載明黃某對小許并非許某親生早已知情,同意帶回所生之女并自行撫養。2021年1月,許某訴至石獅法院。
石獅法院審理認為,關于某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和黃某簽署的《帶回孩子憑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故對許某訴請確認與小許不存在親生父女關系予以支持。因小許并非許某親生女,許某并無撫養義務,故對許某訴請判令小許由黃某撫養,并返還因撫養小許所支付費用予以支持。因許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所支出撫養費,石獅法院結合許某的負擔能力及本地實際生活水平,按每月1500元的標準,酌定黃某返還許某撫養費、孕產費共計5萬余元。
許某在撫養小許的兩年多內,既有經濟付出,也有情感付出,小許非其親生女的事實,確對其精神造成傷害。黃某對上述事實早已知情但予以隱瞞,在與許某協議離婚時亦未如實說明,甚至將小許交由許某單獨撫養并自行承擔撫養費,具有較明顯的主觀過錯。綜上,石獅法院酌定黃某賠償許某精神撫慰金3萬元及鑒定費2000余元。
“親生父母與子女間的撫養、贍養義務依自然血親而形成,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撫養、贍養義務依雙方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而產生;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撫養、贍養義務依收養關系的成立而形成。”據承辦法官介紹,在該起案件中,許某與小許之間既沒有自然的血親關系,也沒有法定的擬制血親關系,故許某沒有義務撫養小許。
此外,父母子女關系的錯位,主要是由被告黃某造成的,原告許某是受害者,當其知道與自己共同生活且寵愛的女兒并非自己親生時,所受的精神打擊與摧殘是無法言喻的,故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主張就其支付的撫養費的賠償以及精神損害賠償。
(記者鄭秋玉通訊員蔡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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