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獅市加強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保障兒童合法權益

          2021-08-03 08:36:07 來源: 石獅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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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日前獲悉,石獅市民政局根據《民法典》、民政部新出臺的《收養評估辦法(試行)》等規定,率先于泉州制定出臺《石獅市收養評估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進一步加強石獅市收養登記管理工作,完善收養程序,規范收養行為,全面保障被收養兒童的合法權益。

          根據《實施細則》,收養評估是指對收養申請人是否具備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進行調查、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包括收養申請人登記備案、評估通知、評估前準備、能力評估、融合評估、回訪評估等六個環節。評估過程中,評估機構主要對收養申請人的收養動機、家庭情況、婚姻狀況、健康狀況、道德品行、職業及經濟狀況、住房條件、子女情況、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意見、撫育計劃、居(村)委會或工作單位意見等方面進行調查、評估。同時,評估機構也對被收養人的身心健康狀況、意愿等作出相應評估。

          需要關注的是,收養評估員對收養申請人進行收養能力評估時,將采用指標打分和要素評定相結合的方法,綜合各方面情況,作出全面、科學、公正的評估結論。其中,指標打分法主要用于可量化項目評估,對收養申請人基本情況和撫養教育能力進行客觀評分。評估結論為“合格、不合格”兩種,滿分100分,75分及以上為合格,75分以下為不合格。要素評定法主要用于可定性評估,對收養申請人的主客觀重要情況(關鍵要素)進行評定,分為優先性指標、否決性指標和減分性指標三類。在同等條件下,收養申請人指標打分高于75分且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收養:失獨家庭等特殊群體;對社會有重大貢獻,獲得過市級及以上榮譽表彰等;為烈士、英模、見義勇為、因公殉職等對國家和人民有特殊貢獻人員的直系親屬;已寄養兒童家庭申請收養其寄養兒童的。

          《實施細則》明確,收養評估是市民政局審核收養申請人是否具備收養條件的重要依據。內地居民在石獅市申請收養未成年子女,應當依照細則規定,配合完成調查評估。收養繼子女的除外。評估工作統一由市民政局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服務機構承擔。《實施細則》同時強調,評估工作不得向收養關系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收養評估工作所需經費由市民政局支出。市民政局發現評估機構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收受賄賂等行為的,對評估機構給予批評警告,責令其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評估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細則》同時明確規定了回訪制度,包括評估機構回訪的時限、回訪評估的形式及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報告的職責等。

          (記者林富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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