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等“離婚冷靜期”結束 雙方當場簽訂離婚調解協議

          2021-08-03 13:58:18 來源: 泉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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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段感情破裂的婚姻,一對矛盾不斷的夫妻。《民法典》正式實施后,其中的“離婚冷靜期”備受關注,那么,是否一定要等“冷靜期”結束后,才能離婚呢?

          近日,豐澤法院東湖法庭受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案件的當事人是阿永(化名)和阿雯(化名),他們雙方均稱婚姻生活難以繼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挽回的可能,雙方一起來到法院,希望通過法院調解離婚。立案當天,法官當場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經了解,他們夫妻雙方婚后因彼此生活理念不同,導致婚姻出現裂痕。雙方因婚姻冷靜期限較長,遂到法院起訴。

          經過法官先行調解,阿永和阿雯仍無法和好后,綜合考慮雙方婚后未生育子女,雙方在提起離婚訴訟前已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達成一致意見,且離婚是經過雙方深思熟慮后的決定,法官當場組織雙方簽訂了離婚調解協議,雙方自愿解除夫妻關系,并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作出約定。

          法官介紹:為避免夫妻雙方沖動離婚,維護家庭及社會的穩定,民政部在離婚登記程序中增加離婚冷靜期,希望雙方都能冷靜下來理智處理婚姻問題。但該制度不適用于訴訟離婚程序,離婚冷靜期并非訴訟離婚的前置程序。在這起案件中,原被告雙方系經過認真思考,確實無法再維持婚姻關系,二人自愿調解離婚,雙方均可以從不幸福的婚姻關系中解脫,開啟新的生活。法院通過調解亦能達到維護當事人婚姻自由的權利,也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李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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