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修復受損生態環境

          2021-08-06 09:02:41 來源: 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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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零起步統籌推進

          【數據】

          截至目前,全省已有12家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200余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人、45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專家、71名登記評審專家,涵蓋污染物性質鑒別、海洋等7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領域,為開展損害鑒定、修復評估等工作提供全程智力支持。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在明確了“誰來賠”之后,還要明確“怎么賠”“賠多少”。這需要具體可操作的法規、制度、規范、機制、技術支撐,一切都得從零開始摸索。

          “圍繞損害調查、索賠磋商、評估鑒定等環節,我們通過加強統籌、完善制度和法制保障等,初步形成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齊抓共管工作格局。”福建省生態環境廳法規處上述負責人介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涉及多個部門,需要強化聯動、通力協作。為此,我省省級、設區市級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均成立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由本級政府(管委會)分管領導任組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12個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牽頭抓總、組織協調,統籌推進改革。

          在完善制度方面,我省以加強生態環境“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為抓手,吸收前期我省試點地區的經驗做法,印發《福建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并相繼制定出臺賠償磋商、調查啟動、修復評估等多個配套方案,形成“1+10”的制度框架,明確各部門職責;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也相繼制定出臺方案,進一步明確了本地區改革的具體要求和內容。

          同時,我省積極推動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納入法律體系,通過立法鞏固改革成果、破解改革難題。“2018年11月起施行的《福建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就已明確規定生態環境損害應當由符合國家有關資質規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單位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可以作為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和追責的依據。”上述負責人表示,在即將出臺的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和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中,也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內容。

          在技術支撐上,我省迅速培育起一支評估隊伍,并在全國率先編制出臺森林、土壤等5項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地方標準,有效彌補鑒定評估標準的空白。

          “目前,覆蓋全省的技術支撐體系已初步形成,我們正不斷組織專業骨干,對一線工作人員加強培訓,指導解決基層工作疑難點。”上述負責人說,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剛剛起步,在一線工作中會遇到許多具體問題,而目前可供借鑒的案例還不多。對工作人員加強指導,補齊短板,將是日后需要持續推進的重點工作。

          突破創新豐富案例

          【詞條】

          替代性修復,是晉江專門針對污染環境案件探索的一種新的生態修復方式,指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違法人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代為履行義務人,在不具備條件進行直接修復的情況下,或因客觀原因無法實施修復的,可通過繳納生態修復費用、勞役代償等方式,替代履行修復義務。

          晉江市英林鎮陳山村,林木環抱、緩坡慢道的英山生態公園已成為村民健身休閑的好去處。而在幾年前,這里還是遍布大小礦坑、荒草叢生的廢棄礦山,水土流失面積達總面積的87.5%。

          據悉,公園里種植的樹木,大多由破壞生態環境的涉污企業代表、違法人員等種植。“我們將礦山埋填后的待修復地塊,作為污染環境案件的替代性生態修復基地。”晉江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

          替代性生態修復基地開展以補(補植復綠)代罰以來,已受理5起生態環境損害以補代罰案例,收取補植復綠費用20萬元。除了繳納費用,晉江市生態環境局、檢察院還組織相關人員參加植樹。截至目前,該基地已有54家涉污企業代表、10名違法人員、6名犯罪嫌疑人參與修復活動,種植2.9萬余株苗木,修復面積達24畝。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推行以來,我省持續探索創新,不斷豐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實踐案例。”省生態環境廳法規處上述負責人介紹,“在承擔方式上,我省還積極試行分期賠付等方式。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最終目的是提升生態環境質量,根據賠償義務人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可以有多樣化的責任承擔方式。”

          如,閩清縣在辦理某公司雨水口廢水超標案件和霞浦縣在辦理某公司廢酸液泄露至外環境案件時,試行簡易評估程序,根據案件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的特點,采取委托專家評估的簡易調查程序,快速便捷完成賠償方案專家評審,有效破解了程序繁雜、時限冗長的難題;

          永泰縣推出“生態環境司法+保險”工作機制,加強司法與行政、保險等各方面的聯動協作,為古樹名木和古莊寨投保,去年共協調處理4起古樹受損事件,獲保險理賠款1.2萬元,用于古樹修復;

          福清市在辦理某公司雨水排放口廢水超標案件時,通過磋商,將對周邊土地硬化、綠化等內容納入賠償協議,對周邊環境保護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泰寧縣在辦理某生產廢水溢流案時,要求賠償義務人采取增殖放流、管護河道的方式,對污染的水環境進行修復;

          ……

          “依法推進、鼓勵創新,是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原則之一。下一步,我們將進一步為制度構建提供‘福建智慧’,并強化督查考核,實現應賠盡賠,推進部門協作,建立高效有序的生態環境損害索賠機制。”該負責人表示。(記者 陳旻)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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