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地購買過期面包 上法院起訴已獲得70余次索賠
2021-08-16 11:40:42 來源: 遼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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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沈陽一男子故意在便利店花3元購買過期面包,并錄制購買過程后將便利店告上法庭索賠1000元,前后高達70多次。
多地購買過期面包 70余次邊買邊錄像
小徐是沈陽市遼中區人。2019年4月22日,小徐在沈陽市經濟開發區的一家購物店購買了一個價值3元的面包。這個面包的外包裝寫著:“生產日期20190417,保質期常溫下4月份至9月份為4天。”就是說,小徐購買這個面包時,面包已經過期。
在購買過程中,小徐用手機間斷錄制了視頻。整個購買過程和買完之后,小徐都沒和店家溝通過產品過期的事。這不是小徐第一次購買過期面包。此前,他在遼中當地就曾購買過期面包30多次。其中大部分案件經當地法院調解結案,每戶商家賠償小徐500元。
2019年3-4月份期間,小徐又來到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遇到購物店后只買面包,每次從進店就開始錄像,如果沒發現過期產品,有時就買瓶飲料離開。
“因為其他產品看生產日期太麻煩,面包保質期短,如果這個超市面包沒過期,其他商品基本就不會過期。”在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小徐共購買過期面包39次。
購買后就上法院起訴
每單過期面包索賠千元
每次購買過期面包,小徐都像2019年4月22日這次一樣,錄好像,結賬后不聲不響地離開。
隨后,小徐將這39次購買過期面包的商家分別都起訴到了法院,每單過期面包都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索賠1000元并要求商家退還購物費。
小徐認為,在購物中遇到問題是所有消費者都會遇到的事情,我從不與商家糾纏商品的問題,都是直接選擇法律訴訟,我認為這是最明智的選擇,如果與商家爭執過程中發生口角、互毆,責任算誰的?
就2019年4月22日這次購買行為,一審法院審理后進行了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中小徐在2018年至2019年期間,幾十次因過期面包問題針對不同的經營者在不同法院多次提起訴訟,主張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并非一般意義上的消費者,其行為具有牟利性,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浪費司法訴訟資源,故一審法院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條款。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小徐要求1000元賠償的訴訟請求,僅判決退還了3元購物費。經濟技術開發區其余的索賠案件也均被駁回。
法院終審:
不論是否明知,都該賠!
小徐提起上訴。
今年6月4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立案。8月14日,記者獲悉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
法院認為,根據小徐在一、二審的自認,可以認定小徐確實是經常、且故意留有證據地購買超過保質期的小額食品,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購買者。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1月26日通過發布的23號指導案例確定了以下裁判規則: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要求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賠償的,不論其購買時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人民法院都應予以支持。
判決中表示,因為食品、藥品是關系到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因此,法律賦以食品、藥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更嚴苛的安全責任,賦以消費者主張處罰性賠償的權利。
法院終審判決商家退還小徐購買面包價款3元,支付賠償金1000元。其余被駁回的案件,經小徐上訴,沈陽中院也均重新判決小徐獲得了賠償。(記者隋冠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