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自愿實施緊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損害無須擔責

          2021-08-17 09:41:29 來源: 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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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介紹,即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醫師法》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充實對醫師的保障措施,明確醫師在公共場所因自愿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現實生活中,不乏有些被救助者反咬一口,訛上救人者的現象。這讓一些人心存憂慮,生怕做好事之后還需要“自證清白”。《醫師法》擬出臺的新規,將消除愿意做好事的醫生的顧慮。

          其實,“好人法”原則在《民法總則》和《民法典》中已經有所體現。《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醫師法》再次強調對醫師緊急情況下救治他人的特殊豁免,鼓勵醫務人員在關鍵時刻憑借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挺身而出。進一步而言,醫生在緊急情況下,在非醫療場所的救人行為,不應認定為執業行為。一則這是見義勇為、無因管理,無需對損害承擔民事責任;二則其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結果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之外,醫務人員不過是普通公民,此時積極參與救治危重病人,為搶救患者贏得更多的時間,應當受鼓勵,而非追責。(史洪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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